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1987年4月25日)
近几年来,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但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内容之一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大都没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现代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极不适应。根据国办发[1986]57号文件“要制订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凡总体规划中缺少这项内容的要抓紧补订”的要求,请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正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要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作为不可缺少的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已经制订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凡缺少这项内容的,规划部门应会同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抓紧补订。补订的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制订详细规划时,要把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公共厕所和环境卫生工作网点等作出安排,合理布局。
二、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三、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并纳入城市建设计划。使环境卫生设施体系逐步完善,以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