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八)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安法》),意味着这部关乎香港长治久安、关乎“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法律正式出台。

《国安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的授权,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作出的一次系统修订,是继2020年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完善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彰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坚定决心和共同意志。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3)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5)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6)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从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到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以及中央政府所做的其他一切事情,顺应了香港社会盼望良政善治、长治久安的主流民意,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