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汉代社会结构
魏晋时期是一个变革的时期,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各方面都呈现出有别于两汉的时代特征。当然,这种差别并非突然发生,中间有个渐变过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汉代社会结构及其相关问题略作探索。
在汉代全部人口中,自耕农民占有很大的比重,这一点在史学界并无争议。但以两汉四百年而言,自耕农民所占比重是有起伏的,大致西汉前期最多,武帝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自耕农数字也就相应减少。著称的晁错《令民入粟拜爵疏》记述了西汉文帝时自耕农的境遇。大抵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有田百亩,年收获百石,平时生活已很拮据,如遇“水旱之灾”,或“急政暴赋”,有储积的人家只得半价出卖其收获物,没有储积的则不免向商人、高利贷者借债,还不起就出卖田宅,甚至鬻卖子孙。[1]同时代的贾谊也曾在上疏中谈到“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2]这样的农家在西汉前期大概是较普遍的。
晁错谈到贫困农民迫于债务“卖田宅鬻子孙”,子孙自然被鬻卖为奴婢,卖去了田宅的农民则多半成为佃农和雇农,也有流入城市成为雇工。在武帝时大概从自耕农中分化出相当数量的佃农,人所熟知,董仲舒在武帝时曾建议“限民名田”,他谴责秦“除井田民得卖买”,以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他又谴责赋役沉重,迫使自耕农丧失土地,沦为佃农。他说: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淡不足,塞并兼之路。[3]
董仲舒提到了对半分成的佃农,认为这是自秦废井田之后的事,汉代循秦之弊。显然,这种“或耕豪民之田”是和“贫者亡立锥之地”相联系的。“或耕豪民之田”的“或”字,表明丧失土地的小农只有一部分从事佃耕。但“或耕豪民之田”的佃农尽管非常困苦,却看不出他们对地主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宁成传》记成得罪归家后:
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
唐人张守节《正义》曰:“假贫民,言假借贫民力营而分其利也。”[4]解释为分成制佃农。按《汉书》卷九〇《酷吏·宁成传》本条颜师古注却云:“假,谓雇赁也。”则是雇农。但是颜师古在另一处的解释又和张守节略同。《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载王莽下令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分田劫假”下师古注:“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很清楚,在这里师古也认为“假”是贫人租赁富人之田,“分田劫假”即地主剥削佃农的手段。“假”就是假借,并无异义,颜师古所以二处解释不一,在于所“假”对象各异。《宁成传》称“假贫民”,师古释为“雇赁”贫民,即所假者为劳动力,张守节也解释为“假借贫民力营而分其利”,“分其利”当然是佃农,但他也把“假贫民”解释为宁成假借贫民力营田,这和师古解释“分田劫假”之“假”为“贫人租赁富人之田”虽一,而“假”的是人还是田却有不同,所以《志》、《传》注不一致。
究竟宁成“役使数千家”是雇农还是佃农,我们不能断言。至于王莽令中所说的被“分田劫假”的农民当然是佃农无疑。
西汉自武帝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丧失土地的贫苦农民日益增多,佃农在全部人口中的比重必然有所滋长,但在身份上他们和自耕庶民一样,是自由佃农。
西汉末期开始见到参加农牧业劳动的客,他们也是分成制佃农,但是带有一定程度的依附性。东汉晚期,这类具有依附性的客日益增多,但尽管如此,一般佃农在东汉时仍然是很多的。
荀悦《前汉纪》卷八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六月“诏除民田租”条荀悦论曰:
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富强。
以下荀悦历叙西汉董仲舒、何武的限田之议,并详述井田制。他以为汉初和光武中兴时,地广人稀,恢复井田制“立之易矣”,当时既没有恢复井田,现在只能“宜以口数占田”。我想他这部书,至少是这段议论,很可能写于董卓乱前。他这段议论虽针对文帝十三年“诏除民田租”而发,而叙述其豪强富人兼并,则实兼包两汉。大致东汉末年和西汉末年情况相同,只是董仲舒、王莽都说佃农交纳田租为什五之税,即对半分成,而荀悦说“太半之赋”,则是地租高达收获量的三分之二。我们知道东汉末年已明显出现具有封建依附性的“徒附”,与奴连称“奴客”,故荀悦所说就不一定都是自由佃农。但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汉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佃农,他们的身份与自耕农民相同,都属于庶民,他们是自由佃农。至于那种带有封建依附性的客的卑微化与普遍化,则是在东汉末至三国时期,这将在下文讨论。
耕种主人的土地,或随主人垦种荒田,主客分成,以后称为佃客;由主人供给衣食,受主人庇护而为之服役,后来称为衣食客。还有一种接受雇值服役的客。崔寔《政论》说到地方官“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月一千”[5]。这种客承担的是非生产性劳动。可以肯定汉代农业和手工业中都有这种接受雇值的劳动者。陈胜为人佣耕是众所周知的,佣耕就是雇农。贾谊《过秦论》说“陈涉,甕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徙之徒”[6]。以佣耕比于“氓隶”,极言其贫贱。《后汉书》卷一一《刘盆子传》记赤眉入长安,设乐大会,诸将不遵礼仪,随意起坐,大司农杨音按剑骂曰,“诸卿皆老佣也”。老佣显然是一种骂詈之辞。据史籍记载,栾布穷困赁佣于齐为酒人保,高渐离变名姓为人佣保,东汉杜根逃窜宜城山中为酒家保,夏馥在党锢事起后变形隐姓入林虑山为冶家佣。[7]按《方言》卷三云:
臧、甬、侮、获、奴婢,贱称也……自关而东,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
本条所谓贱称均即奴婢之类,则保佣身份与奴婢相类。《楚辞·抽思》“固庸态也”,王逸注:“厮贱之人也,皆以庸为之。”[8]亦可见雇佣地位低下。史籍中有时甚至佣奴、佣隶并称。[9]《三国志》卷二八《王凌传》注引《魏略》,称单固骂杨康为“老庸”,又骂为“老奴”。《通鉴》卷七五本条胡注云:“佣,雇也,奴仆受雇者曰佣,老佣,犹言老奴也。”按佣雇毕竟不等于奴婢,胡注所谓“奴仆受雇者曰佣”未知何据,但从中可见,佣的实际社会地位低下,乃是事实。《方言》卷三又云:“佁、
,农夫之丑称也。南楚凡骂庸贱为田佁,或谓之
,或谓之辟。辟,商人丑称也。”农夫也蒙受各种“丑称”,但不是“贱称”,此条不与奴婢相连。而辟为商人丑称,汉代商人例被贱视,列入七科谪戍行列,但毕竟不与奴婢同类。由此可见,农夫(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和佣耕、佣保身份不同。不过佣的地位诚然低下,但身份却仍然是自由的。《后汉书补注》卷一一《刘玄传》“其所授官爵者皆群小贾竖或有膳夫庖人”条下,惠栋注引《东观汉记》云:
更始在长安,官爵多群小。里闾语曰:“使儿居市决作者,不能得佣,之市空返,问何故,曰,‘今日骑都尉往会日也’。”
此条记载长安民间嘲笑更始官爵之滥,佣雇之人都当上骑都尉。据此可知当时待雇之佣多聚于市,需要佣作者可以到市上去雇佣,就雇与否是自由的。
佣保的社会地位和客有类似之处。他们实际身份卑微,甚或佣奴并称,正与奴客并称相似。佣保虽然受雇主的庇护,却也和客一样,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依附关系。两汉编户齐民都著于户籍,称为名数。史籍所载高渐离、杜根、夏馥皆为避罪亡命,栾布梁人而卖佣于齐,他们都不是当地人,自然在当地户籍上无名,也不承担赋役。在这种情况下主人对他们是庇护者,这也和客有类似之处。正因为客与佣如此之相似,因而有时可以连称或互称。《后汉书》卷六四《吴祐传》:
公沙穆来游太学,无资粮,乃变服客佣,为祐赁舂。
本条即客佣连称。当然佣和客还是有区别的。那些手工作坊、酒家的佣保从未通称为客,而为主人效命的剑客死士之流大概也不能称为佣保。佣大抵都是以劳力取得雇值,而客却不一定是劳动者,也不一定受相应的佣值。一般来说,客的身份略高于佣。至于两汉时期佣和客究竟在全部人口中占多大比例,今已不得而知。
两汉时期特别是西汉,是奴隶生产制最盛的时代,奴婢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高的。但如所周知,较之自耕农和自由佃农仍要少得多。
汉代大冶铁商人卓王孙、程郑等拥有成百上千的奴僮;鱼盐商人刁间使用奴隶“逐鱼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窦少君被掠卖为奴,与他奴一起上山烧炭;张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伎作业。[10]总之,汉代手工业大量使用奴婢生产,乃为人所熟知,无须赘举。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农业领域的奴隶生产制。《史记·季布传》载朱家一次购买季布在内的数十名奴隶而“置之田”,并将田事委托季布负责,被认为是西汉早期农业中使用奴婢的一条典型例证。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文、景帝时)竹简的出土,证明这种现象在西汉初非常普遍。凤凰山八号墓遣策所记直接从事农业劳动的有“操柤(锄)”大婢八人,“将田操臿”的大奴一人,“芻牛”的小奴一人;九号墓遣策所记有“田、操柤”的大婢四人,“田、操臿”的大奴一人;一六七号墓记有“耕大奴四人”,小奴一人“持臿”;一六八号墓的简牍中记有“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遣策则分别记为“田又二人,大奴”,“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一六九号墓的遣策记有“田者三人”、“服柤一”等。上述各墓的木俑大体都能同简策所记相对应,虽不能认为简策所记就是墓主生前拥有奴婢的实录,但仍可充分证明农业中使用奴婢劳动的普遍。女奴和小奴也构成农业奴隶劳动的一部分,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生产中对奴隶的较大需求。[11]凤凰山汉墓墓主为九级爵五大夫,当时九级以上爵属高爵,但也不过是一般低级官吏,更大的可能是啬夫有秩之类的乡级胥吏。我们知道秦汉时规定家贫不得推择为吏,能充当乡县胥吏的至少是较富裕的自耕农,恐怕更多的还是拥有较多土地的人。这些人的土地主要由奴隶耕作,亦反映了农业中奴隶劳动的普遍。这虽是江陵凤凰山一地墓葬所见,联系有关史籍,我们不应该认为这是个别地区的特殊情况。
江陵凤凰山汉墓约在文帝景帝时代,同时代人贾谊、晁错上疏都谈到商人兼并农民,贫困农民卖爵子、鬻卖子孙偿债。文、景时自耕农尚属稳定,但分化仍在进行,穷困沦落的自耕农一般是成为土地所有者的奴隶或带有奴隶烙印的佣耕。“或耕豪民之田”的佃农在武帝以后才逐渐多起来。我们知道西汉时不少商人拥有大小不等的土地,耕作者主要是奴隶。《史记》卷三〇《平准书》载武帝时算缗令有云:“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司马贞《索隐》曰:“若贾人更占田,则没其田及僮仆,皆入之于官。”僮与田相连,当即耕种所没收田地的僮仆。《平准书》又记武帝推行算缗令后,“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这一条也说明商人中等以上拥有土地和奴婢,其中至少有一部分奴婢使用于农业劳动。
西汉末年,土地兼并更加严重,《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记师丹在哀帝时建议限田,也将土地与奴婢并提。他说孝文帝承秦末大乱之后,天下空虚,民始充实,没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如今承平已久,贫富差异大,民田“宜略为限”。于是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
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
《志》称“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按孔光等限田限奴婢的数量都是非常小的,外戚如丁傅,佞幸如董贤,均反对此举,正说明当时王公贵戚拥有的土地、奴婢远过此数。董仲舒早就指出,那些“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者,“因乘富贵之资力”,“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12]。上自高官贵族,下至见于凤凰山汉墓简策的九级爵五大夫,都拥有多少不等的奴婢,西汉时期,奴隶主在剥削阶级中占有较大比例。
限田与限奴婢并提暗示二者的密切关系,以后王莽居摄时下令“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13],也是土地、奴婢并提。但这次只是限田,而没有限奴婢数。
自武帝时董仲舒建议限田及“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至师丹要求限田限奴婢,王莽禁止土地和奴婢买卖,说明土地兼并和奴隶制度一直是西汉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经过三百年,到了西晋,推行限田性质的占田制时,连带的已不是限奴婢,而是限客了,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当然这其中有一个缓慢而长期的变化过程。
《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
南阳湖阳人也……为乡里著姓。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外孙何氏兄弟争财,重耻之,以田二顷解其忿讼。县中称美,推为三老,年八十余终。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责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
本传形象地描述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庄园,我以为是个奴隶制庄园。传称“课役童隶,各得其宜”,与张安世家奴婢“无游手”相似。虽然传中强调了自给自足性质,但自给自足并非只是封建经济的特征,前资本主义社会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自给自足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传中说樊重“好货殖”,可知这一家也有商业活动。樊重是西汉末年人,传中没有说他家的具体奴婢数字,从园宅规模和经营范围之广大看来,奴婢必不在少数。《后汉书》卷八二《折像传》:
(像父)国,有赀财二亿,家僮八百人。……国卒,感多藏厚亡之义,乃散金帛资产,周施亲疏。[14]
折国有家僮八百人,本传虽不言他们从事劳动,当然不会只是随从以及供家内劳动。同书卷三四《梁统附玄孙冀传》记梁冀横暴,有云:
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
按掠卖良人为法律所不容,自卖却是法所不究,单以自卖人名义作奴婢的就有数千人之多,本非良人的奴婢尚不在内,梁冀拥有如此众多的奴婢,至少不小一部分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艺文类聚》卷三五《人部·奴》引《风俗通》曰:“南阳庞俭,少失其父,后居庐里,凿井得钱千余万,行求老苍头,使之耕种,直钱二万。”则是买奴以主耕作的事例。
人所共知,光武帝从建武二年到十四年先后多次下诏赦免奴婢,要求改变对奴婢的专杀和虐待。历次放免奴婢的诏书,除了建武二年(26年)五月的第一次具有普遍性以外,其他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放免。建武二年时光武帝统治区域只限于河南、北,并且在该区域内政权也没有完全稳定,此后虽然多次放免,实际上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所以多次放免,我以为主要是为了新建立的政权多获得提供赋役的国家编户,同时也是为了安抚青、徐、凉、益等新平定区域的人民,而并不意味着东汉政权有意废弃奴隶生产制。尽管如此,东汉时期奴隶地位仍有新的提高。《后汉书》卷一下《光武纪》建武十一年(35年)记有三次有关奴隶待遇的诏书:
二月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八月诏:“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https://www.daowen.com)
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三次诏书仍然以奴婢在法律上的卑贱地位为基础,但多少说明奴婢的待遇至少在法律上有所改善。
如上所述,东汉时豪富如折像、梁冀仍然拥有大量奴婢,但对奴婢的待遇在逐渐宽缓。同时身份不太明确的客更多地使用于劳动生产,他们对主人的依附关系在逐渐强化。
毫无疑问,东汉时期奴隶生产制仍然在社会生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奴婢的依附者数量却在增加。仲长统《昌言·理乱篇》、《昌言·损益篇》所述的豪人是如所周知的,他们“膏田满野”,“田亩连于方国”,拥有大量的土地;“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而且“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即同时经营商业、畜牧业;隶属于这些豪人的人口是“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汉代计算财富往往只列举奴婢数量,而从来不及非奴婢的从属人口,这里除了“奴婢千群”外,尚有成万的“徒附”。李贤注“徒,众也;附,亲也”,那只是望文生义。汉代徒即刑徒,他们是官奴婢的主要来源之一。刑徒在服刑期间等同于奴婢,因此徒也引申为一种贱称,但徒毕竟不同于奴,他们有刑期限制,所谓徒附当即隶属豪人的封建依附者。《通典》卷一《田制》引崔寔《政论》谴责秦始皇毁坏法度,尊奖并兼之人:
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巨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踦
,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其所以伤心腐藏,失生人之乐者,盖不可胜陈。
崔寔所说的下户是丧失了土地的农民,“无所跱足”亦即无容足之居。他们父子妻孥全家为富人服役,而且“历代为虏”。文中没有说明这些下户是富家的雇佣或佃耕,从“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等语来看,似乎是佃耕。我以为下户也就是仲长统所说的“徒附”的前身。崔寔所说的东汉富人比之于秦乌氏及巴寡妇清,又是“斥地侔封君之土”,和仲长统所说的“田亩连于方国”,兼营商业、畜牧业的豪人亦同。
下户虽然全家为富人服役,而且历代如此,似乎具有强烈的依附关系,但从下文崔寔建议移民看来,他们仍然是庶民,不是私属。前文提到西汉时存在着佃农或半自耕佃农,他们受封建地租剥削,但仍然是编户庶民,身份上是自由的,但崔寔所说“下户”与“上家”的关系,有如仲长统所说的豪人与其依附者的关系,“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15]崔寔所说的“下户”状况,表明自由佃农逐步走向封建化,他们和庸客一起,逐渐成为了仲长统所说的“徒附”。
上文提到梁冀别第中收纳流亡。流民问题在东汉是突出的问题,据《后汉书》记载,自光武帝建武十二年(36年)到灵帝中平五年(188年),有关流民问题的记载多达二三十次。[16]流民大致包括贫困的自耕农和崔寔所说的“下户”亦即有户籍的佃农,东汉政府曾经通过开放皇室苑囿假与流民耕种,减轻租税,以赐爵鼓励流民随处占籍等措施,希望把流民安定下来,但是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流民构成贵族官僚和所谓上家、豪人田园别墅中劳动人手之另一来源,和下户不同的是,他们是在当地没有户籍的客。
西汉是商品货币经济相当发达的时代。《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载:
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锺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上举各种果树、漆、竹、麻以及城市郊区的颜料、蔬菜诸经济作物的种植,都是以千亩、千畦计,显然不是为了自给自足,而是为市场生产的商品。据《西京杂记》卷四记载,在所谓“名国万家之城”的长安,成帝时有名叫陈广汉的,家有东西二困米,共一千四百四十六石。另有“藷蔗二十五区,应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应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产二百犊,万鸡将五万雏”,以及“羊、豕、鹅、鸭”,“果
肴藾”等。[17]这恰好为上引《货殖列传》提供了一个具体实例,城郊种植大批经济作物,盛行畜牧业生产,显然是为了供应长安市场需要。这些田园上的直接劳动者究竟是什么身份,史无明文,据上述手工业、商业以及农业方面的情况,我们不难推测是奴婢或带有奴婢烙印的佣、客。西汉农业领域中的商品生产是和奴隶生产制相联系的。
手工业方面自武帝盐铁官卖以后使用奴隶生产,最大的冶铁、煮盐业不再有私营,东汉也仍然官营。但其他手工业作坊恐怕仍然使用奴婢。[18]《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记西汉有以卖浆致富的张氏,修理旧刀剑致富的郅氏,制卖干肉致富的浊氏,这些饮食业作坊主能够借此致大富,规模必然不小,作坊中的直接劳动者也应为奴婢及佣、客。因而西汉时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也是和奴隶生产制相联系的。正是在大量奴隶劳动的基础上,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专业化和简单协作,才带来了西汉商品货币关系的繁荣。
东汉时仍然存在着大商富贾,但似乎主要是囤积居奇,转运贩卖,有如仲长统所说“舟车周乎四方”的巨商。而且如王符《潜夫论》卷一《务本》所说,当时百工“好造雕琢之器,巧伪饰之,以欺民取贿”;商贾“竞鬻无用之货,淫极之弊,以惑民取产”;也就是说多是一些满足统治阶级所需要的奢侈消费品。《史记·货殖列传》所举通都大邑中贸易的数十种主要属于生产、生活资料的重要商品,已为鲜见。那种专业性的以生产商品为目的的大种植业主可能没有绝迹,但毕竟是衰弱了。西汉时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商品市场上最活跃的商人是奴隶主,市场上的商品不小一部分是由奴隶劳动生产的。东汉中叶以后商业不如西汉繁盛,反映奴隶生产制已日趋衰落。
也正是由于商品经济的衰弱,东汉时,实物逐渐在纳税和交换关系中代替了货币。汉代算赋本来征纳钱,东汉时期有迹象表明,正在转变为纳布帛,而且由按丁口交纳演变为按户交纳。[19]
总之东汉是一个由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其社会结构特征是:自耕农在全部人口中仍然占较大的比例;奴隶生产制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呈现衰退现象,商人奴隶主不再是生产领域内最活跃的分子,商业活动主要是囤积货物,转运贩卖,而不像西汉那样存在着广泛的种植园主和手工作坊主;对奴婢的控制有所松弛,西汉时期的自由佃农逐步转变为具有封建依附关系的所谓“下户”,宾客的身份正在日趋低落,封建化的自由佃农、宾客和雇佣组成所谓“徒附”。在大地产上“徒附”或“客”与奴婢都是直接劳动者,封建依附关系逐渐居于优势。
东汉仍然是亚洲型的奴隶社会,封建化尚未完成。实际上由于中国是一个亚洲型的国家,奴隶社会带有亚洲社会的特征,封建社会同样也带有亚洲型的特征,这就是奴隶社会中奴隶在全部人口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西汉奴隶数量即使按最高的估计也远远少于自耕农与自由佃农。魏晋时期的封建化也很不彻底,而且法律上认可的封建依附者为数非常之少。我们只能说两汉时代的劳动者除了真正的奴隶以外,其他的劳动者,有如雇佣、刑徒,都带有奴隶的烙印,这就是奴隶社会。魏晋以后,除了法律认可的封建依附者而外,其他生产劳动者,被荫庇的佃客、荫户,官府手工作坊中的工匠,都带有类似农奴的烙印,如此而已。
构成汉代奴隶社会的特点之一,是奴隶来源的局限性。汉代奴隶除了出于西南夷的所谓滇僰僮及所获匈奴等诸族战俘以外,不管出于掠卖、家长卖、自卖乃至出自罪人,基本上都是汉族人。由于奴隶多从本族平民转化而成,自然会减少在籍编户数量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而政府禁止掠卖良人。从董仲舒起,不断有人主张对私家奴婢人数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的赋役对象,这就是东汉光武帝时释放奴婢的主要原因,从而势必对奴隶数量的增加造成某种限制。西汉时奴隶市场兴盛,《史记·货殖列传》所列交易商品中,有“僮手指千”一项。据考察,从西汉到东汉早期,奴婢价格比较稳定,东汉晚期价格开始增高,曹魏时又高于两汉。[20]逐步高昂的奴隶价格正反映奴隶来源的缺乏,也表明奴隶生产制的衰落。
综观两汉社会结构及其演变,大体可得如下概念:两汉时期特别是西汉,是奴隶生产制最盛的时代,奴婢占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时期,也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最大的时期,工商业及农业领域的大宗商品生产,大抵出于奴隶或带有奴隶化烙印的佣、客之手。大工商业及大种植业奴隶主是社会生产和交换领域中最活跃的分子,也是剥削阶级中的骨干。当然在两汉,包括奴隶生产最盛的西汉时期,作为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始终是国家的基本赋役对象,始终是普遍、大量存在的,但他们在东汉时所占比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更重要的是,自耕农经济成分程度不同地受到奴隶制关系的制约,贫困破产的编户齐民通过各种方式沦为奴隶,是两汉特别是西汉前期绝大多数破产小农的历史命运。破产自耕农也有沦为工商及种植奴隶主的客、佣,其低贱的地位仍带有奴隶的烙印。武帝以后“或耕豪民之田”的佃农日益众多,他们在法律身份上是自由的,但处境却每况愈下,及至崔寔《政论》中的“下户”,则明显带有封建依附者的痕迹,类若仲长统《昌言》中的“徒附”。与之相应的是自耕农的继续破产,流民的增多,奴婢地位的有所改善,以及此后汉魏之际客的卑微化与普遍化,这些我们将在下文论及。
附注:关于汉代社会结构问题,参考了下列同志论著中的一些观点:王思治:《两汉社会性质问题及其他》,三联书店1980年版;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文物》1981年第5、6期;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马克垚:《罗马与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1]《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
[2]《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
[3]《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
[4]《正义》此条,今中华书局点校本未收。1955年文学古籍刊行社出版《史记会注考证》(日本泷川资言考证本)卷一二二《宁成传》收录。
[5]《群书治要》卷四五引《政论》。
[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7]《史记》卷一〇〇《栾布传》、卷八六《刺客·荆轲传》;《后汉书》卷五七《杜根传》、卷六七《党锢·夏馥传》。
[8]《楚辞》卷四《抽思》。
[9]《史记》卷八九《张耳传》;《吴越春秋》卷七《勾践入臣外传》。
[10]《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华阳国志》卷三《蜀志》;《汉书》卷九七上《外戚孝文窦皇后传》、卷五九《张汤附子安世传》。
[11]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文物》,1981年第5期。
[12]《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13]《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
[14]参据《华阳国志》卷一〇中《先贤士女总赞广汉士女》冯颢、段恭诸传,知折像为顺桓间人。
[15]《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
[16]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第5~10页所列流民情况表。
[17]《太平御览》卷四七二《人事部富》引《西京杂记》载“茂陵富人袁广汉藏镪万亿”云云,疑即此人。
[18]《拾遗记》卷六记:“郭况,光武皇后之弟也,累金数亿,家僮四百余人,以黄金为器,工冶之声,震于都鄙,时人谓郭氏之室,不雨而雷,言其铸锻之声盛也。”此即以奴僮从事手工业劳动的事例。按郭况即光武郭皇后弟,见《后汉书》卷一〇《皇后纪》。
[19]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63~65页。
[20]王仲荦:《㟙华山馆丛稿》,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0~53页;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载《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三国志》卷二七《王昶传》,《世说新语》卷下《排调》第二十五“符朗初过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