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
租船合同中所列的条款很多,其中有些条款在合同中起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作用,有些则起着附属和次要作用。当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时,受害方所得到的补救是不一样的。根据英美合同法的原理,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基本上可分为三类。
(一)条件条款
条件条款(Condition Clause)是指合同中那些履行与否对实现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着密切关系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未列入这些条款或虽被列入但未履行或一方擅自取消,就会使合同双方协议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取消合同,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条件条款不都是明显的、典型的、本质性的合同条款。在租船合同中以明确的措辞规定的内容,也可作为条件条款,如解除合同条款明确规定船舶必须在某月某日前到达装货港,否则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对于条件条款的判断标准:
(1)成文法中明文规定作为条件的义务责任之类的条款。
(2)合同中明显指出作为条件的义务责任。
(3)判例中被视为条件的条款(但也可能会改变)。(https://www.daowen.com)
(4)根据合同条款、合同背景所表示的双方的意图确定。
例如,船名、船型、船舶所处的位置、船级、船旗等船舶概述的规定,船长签发提单条款,承租人应该提供约定的货物,船舶预计装货日等条款是比较典型的条件条款。
(二)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Warranty Clause)是指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质性的条款。对履行合同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即使合同的一方违背了这些条款,也不至于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受害方只能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以此取消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保证条款的确定要视合同的条款、双方的意图及法院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决而定。例如,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安全港口和泊位,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速及燃油消耗、船舶的维修保养以及剩余燃油的数量的规定等一般都属于保证条款。
(三)中间性条款
中间性条款(Intermediate Clause)是指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合同条款。它既不是条件,也不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这种条款时,受害方究竟是按违背条件条款处理,还是按违背保证条款处理,要根据违约程度和后果而定。例如,关于船舶适航保证的条款中一般规定船舶在到达装货港时应适航,如果船舶有严重的“适航缺陷”,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但是,如果船舶仅存在着轻微的“适航缺陷”,承租人就只能要求赔偿,而无须解除合同。因此,这里所说的“适航保证”,只不过是船舶所有人对使船舶适航做出的保证,并不可以理解为就是保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