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条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主要条款

(一)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Ship)

期租船租赁时间长,且租期内由租方经营管理,因此要认真地选择和审查期租合同中的船舶说明主要项目。

(1)建造年份。世界上不少港口对船龄超过15年的船加以限制,故一般不宜租用超龄船。但选用一些维修保养好的超龄部装运低值货物,且往返于不限船龄的港口之间,可以取得较好的营运效益。

(2)船舶结构、吊杆起重能力、船籍。

(3)船级。租船人要了解船舶有无相应的船级证书,注意证书的时效及特殊要求。例如,装载超重货物或矿石的船舶,需要有加固的级别(Strengthen for Heavy Cargo)。

(4)载重吨和载货容积。这两者要结合起来考虑,根据航线及货类特点适当选用。

(5)吃水。同样大小的船舶,由于船型不同,吃水有深有浅;租方一般更愿意租用吃水浅的船舶。

(6)航速与油耗。一般航速与油耗成正比,航速高油耗大但周转快,燃油费是构成船舶管运成本的主要部分。一般远洋船应选择航速较高的,而近洋船宜选用油耗少些的船。

(二)租期(Charter Period)

租期的长短主要根据租方的需要而定。在洽租长期租船时要考虑在这段时间内,有无稳定的基本货源;最好不要在高运价时租进;若在租期内情况变化,例如货源不足时,可考虑转租等;期租船租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租船市场市价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在市价上涨时,船方总想早些收回船舶,而租方则会尽可能用足租期。市价下跌时,双方的态度则相反。因此在租期的条文解释上常会发生争执。通常租期订法有三种。

(1)暗含伸缩性。合同规定租期为若干月,例如“6”,虽未明确有无伸缩,但按惯例,允许租方有一个合理的伸缩时间,“4~6个月”也属这种方法。

(2)明确规定伸缩时间。合同规定租期为若干月及租期的具体伸缩天数,例如“6个月,20天伸缩(Six Months 20 Days More or Less)”。

(3)规定没有或暗含没有伸缩。如合同规定租期为最少若干月,最多若干月,则租方必须安排船舶在规定时间内还船,不能再伸缩。例如“最少5个月,最多8个月(Five Months Minimum Eight Months Maximum)”就没有伸缩期了。

以上曾提及的航次或租船业务,其使用的合同是期租合同格式,但租期大多是以完成一个特定的航次为限。

(三)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交船即船东把船舶和船员交给租船人使用,此时是租期和租金开始计算之时。

交船地点的订法很多,例如在租方指定的港口交船,船到达租方指定的港口引水站交船,或“船过某一位置交船”等。交船地点的选择关键在于船舶空放的经济损失由谁负担。

通常交船时船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装货已装备就绪。船上所有货舱已为装货准备好,租方对所有货位能够完全控制。(https://www.daowen.com)

(2)货舱已清扫干净,适于装载预订的货物。

(3)船上存油量和船上设备,如灭火设备、护货板等,符合租约规定,船舶文件齐备且有效。

(4)船舶必须适航。

交船时,如果船舶不符合租约规定,租方有权拒绝接船,若租方没提出异议,即意味着其放弃了拒绝接船的权利。

(四)租金(Hire)

租船人为使用船舶而付出的代价称为租金。习惯上租金按每月(天或日历月)每夏季载重吨计算,也可按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两者之间可相互换算。例如,一艘夏季载重吨为25 000吨的船,每30天每吨的租金为8美元,则这条船每天租金为25 000×8÷30≈6 667美元。但租金与船舶所载货物无关。

租金通常预付半月或一个月,租船人按时按规定的金额支付租金的责任是绝对的。习惯上应付之日指租金付到合同中船东指定的收款银行的账户。这种规定,通常不再有通融期。船东可立即无条件地动用,否则船东有权撤回船舶。在租船市场价格上涨时,租方特别要注意这一点,否则很可能成为船东撤船的借口。

(五)停租与复租(O 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 Hire)

停租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例如船方人员或物料不足、机器故障、检验船舶、入坞修理等船方责任事故,造成租方租期损失时,租方有中断支付停止使用船舶期间租金的权利。

所有的期租合同中都订有这一条款。在引用这一条款时,租方有说明时间损失原因的责任,已付租金可按比例扣除。停租和复租双方必须办理记录手续。“Sinotime 1980”中对造成时间损失引用停租条款的情况做了较详细的说明。这对处理停租事件,防止发生纠纷是有利的。

(六)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租期满时,租船人有义务按照租约规定的地点和条件将船还给船东。还船之时就是租金停付之时。

还船地点和时间订法中对租方有利的是“船在何时何处备妥,就在何时何处还船(When Where the Vessel Ready W.W.R.)”,对船东较有利的是“出港引水员下船时作为还船(Dropping Outward Pilot,D.O.P.)”。在这条件下,船东可少付一笔出港使用费。因为牵涉到费用问题,故这条内容应尽可能明确。

还船时,船舶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与交船时同样的良好状态和条件,即货舱清洁。船上各部位处于完好状态。

(2)船上存油符合租船合同规定。

(七)转租(Sub-let)

明确租船人在租期内有权把所租来的船转租给别人,但租船人仍有义务履行原租船合同。长期租船条件下,租船人有时会因货源或经营决策等原因,将租船转租给第三者,这种情况下,租船人就成了二船东(Disponent Ship Owner)。在洽定转租合同时,要严格把握原租船合同条款,以保证第三者的行为在受转租合同约束的同时不违背原租船合同,以防止二船东与真正的船东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转租合同中的航行地区必须和原租船合同中的规定一致;共同海损理赔条款、仲裁条款也要一致。

以上介绍的只是期租合同中的部分常用条款,期租合同条文很多,还有一些条款也是常见的,例如对货物种类及航行区域的限制,船东的责任及免资条款、首要条款、战争条款等,还有冰冻条款、征用条款、航速索赔条款等。在具体租船时,要根据货运需要及自身利益,力争制订对我方有利的条款。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