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练习
一、自主研究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种类以及运输技术规范
二、计算题
1.一票货物用飞机从青岛直接运往法兰克福,3月18日起飞,北京时间11:35,到达法兰克福时,是当地时间12:35,求飞行时间。
2.Routing:BEIJING,CHINA(BJS)AMSTERDAM,HOLLAND(AMS)
Commodity:PARTS
Gross Weight:270KG
Dimensions:101cm×58cm×32cm
计算其航空运费。
公布运价如下:

3.Routing:BEIJING,CHINA(BJS)to TOKYO,JAPAN(TYO)
Commodity:Sample
Gross Weight:28KG
Dimensions:82cm×48cm×32cm
计算该票货物的航空运费。
公布运价如下:

三、案例选读
1.【案情】
一票从罗马经北京中转至大连的货物,一程航班XY940/05FEB 02,二程航班XY51/08FEB 02,货运单号888-34783442,1件320千克,品名:尼龙粉,收货人:某市保税区贸易公司。赔偿原因:内物丢失16千克。在调查时发现,2月7日装卸人员在倒板时发现有绿色粉末散落,并随即告知保管员,但保管员没有理会这些,随口说就那么装,也没有填写事故记录。请问:承运人应付何责任?
(资料来源:豆丁网)
【分析】
此批货物为国际运输,适应国际公约。
根据《华沙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普通货物承运人根据最高赔偿金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赔付。如托运人已办理声明价值并交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则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声明价值为限。
货物损失价值:实际损失约折合人民币2 403元;假如按照每千克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应赔偿2 646.40元。在此,应按较低的实际损失金额赔付。(https://www.daowen.com)
2.【案情】
一票从北京到东京的货物,货运单号666-99783442,1件105千克,计费重量117千克,品名:花鼠。赔偿原因:死亡。经调查了解到:6月16日收运,并定妥当日航班,起飞时间9:30。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定于当日下午两点装货。当日上午已经将这批货物拖到客机坪,当天气温33℃,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花鼠经日晒太久,运到目的地的成活率太低。所以决定卸下。当通知发货人提回时,发现已经死亡过半,取回后,由于受热过度,已经全部死亡。请问:承运人有无责任?
(资料来源:豆丁网)
【分析】
此批货物虽然没有发生运输,但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第2款规定,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显然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而且地点在航空站内。因此适用国际公约。由于发货人没有保险,只能按照每千克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应赔偿2 010元。
3.【案情】
一票从北京运往巴黎中转马耳他的货物,货运单号666-89639942,24件256千克,2021年1月26日××958航班运往巴黎,由KM56QOFEB 00航班转运目的地。品名:服装。赔偿原因:延误。承运人是否负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找法网)
【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第19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第24条第1款规定,如遇第18条、第19条所规定的情况,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赔偿限额提出。
四、案例分析
1.一票从悉尼到北京的货物,货运单号777-89783442,1件847千克,航班XY67QIMAY,货物价值3 300美元,品名:干酪。赔偿原因:解冻后受损。调查情况:当天上午9:45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当天提取货运单,办理海关手续。5月25日,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没有放在冷库保存,收货人当时提出异议。因为在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NML字样,但工作人员在分拣时没有看到。经过挑选,最终损失达60%左右,并不影响其他包装件的货物。
请根据《华沙公约》第22条第2款(B)项的规定,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物种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件的总重量。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请分析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2.我某出口公司向国外K公司出口一单工艺品,合同规定航空运输。K公司开来信用证要求:装运不晚于2022年6月20日,所有单据须于装运后5天内向银行议付交单。我出口公司在6月4日向机场办妥装运手续。后因连日暴雨,飞机延至7日起飞,又因7日和8日均为双休日,单证人员于10日才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果开证行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而K公司又借航空运输可以不凭运单提货的有利条件向承运人提走了货物。
问题:(1)开证行拒付有无道理?
(2)出口公司有无责任?此案如何了结为好?
附件7-1

附件7-2

附件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