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運副唐義問可河東運副兵部郎中程博文可河北提刑制
勅具官某等〔一〕:瀕河之壤,晉魏爲大,使者之任,耳目攸繫。九賦所充,于以給邦用;五刑所蔽,在乎折民情。故將漕之寄,察獄之官,朝所慎選,人匪輕授。以義問屢宣使指,居積民譽;以博文内佐浩穰,夙効材敏。是宜並假四封之傳,往治百城之富。
足食足兵,下無愁歎,庶獄庶慎,法如畫一,乃爲稱職。汝敬之哉!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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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勅具官某等,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
〔二〕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