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議郎直集賢院知齊州王巖叟可起居舍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承議郎直集賢院知齊州王巖叟可起居舍人制 勅〔一〕:載筆記言之任,史官之别也。必居心正直,可以無私於淑慝;惟文采藻贍,可以專意於纂録。朝廷以是慎其登選,而異其進用矣。具官某識遠而氣勁,學博而言立。前在御史,得謇諤之譽;出爲劇郡,成豈弟之政。是宜參右垣之列,當螭頭之直。服兹光寵,思所報稱。可〔二〕。 【校】 〔一〕勅,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https://www.daowen.com) 〔二〕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