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散郎監在京進奏院王伯虎復秘書省校書郎制
〔一〕
勅具官某〔二〕:爲政之方,未嘗不以振滯淹爲事,知夫良材難得,而善人弗忍也。爾前以小疵,失職累歲,芥蒂疑似,衆以爲惜。抆拭登叙,以收來效。還讎書之舊秩,加中秘之新命。益自敦勵,毋負優渥。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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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趙琦美《趙氏鐵網珊瑚》卷二題作“勅朝散郎監在京進奏院上輕車都尉賜緋魚袋王伯虎”,卞永譽《式古堂書畫彙考》卷九題作“勅王伯虎行祕書省校書郎”。
〔二〕勅具官某,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
〔三〕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趙氏鐵網珊瑚》卷二、《式古堂書畫彙考》卷九文末皆有“特依前朝散郎行祕書省校書郎勲賜如故,元祐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