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教皇和商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8章 教皇和商人

从城市居民阶层最初兴盛之日起,罗马天主教会内部就已经有势力集团对贸易抱赞成态度。教会尽管宣扬其统一性和普遍性,但在经济利益和社会观点上却存在惊人的多样性。现代作家习惯说,16世纪基督教的大分裂是突然的,还有人认为唯有新兴的新教能在始终如一的道德神学范围内包容贪得精神,这都是与事实不相合的。那么天主教会对于商人法律思想的形成,究竟起过什么作用,是很值得仔细考察的了。

1000年时的西欧生活,是被教会阴影笼罩的。不论在农村、城镇,还是在领主庄园,教会都是社会生活的中心;它团结人民,宣讲熟习的种种故事,许诺生活可在来世改善。因此,商人和城市居民的各种秘密社团都采取宗教兄弟会形式,就不足为奇了。连富有的城市居民也都对贸易是否合于道德抱迟疑心态,因而加深了对新阶级宗教方面的疑虑;1065年阿马尔菲有一位商人,在君士坦丁堡为主教府邸定制了两扇青铜大门,用他的船队运了回来。当时还流传着很多故事,叙述有钱商人如何放弃财产进修道院,隐居潜修以度余年。人们可能盼望在位教皇早日死去,可能想使当地主教立即死去,也可能大讲某位神父与其新近情妇的艳史,但仍然归属于教会。

教会对于教育,尤其是对高等神学和法学教育,实际上掌握垄断权;它的神职人员和俗世官员,大多数都是当时很有学问的人,更无须说是受过教育的人了。没有教会,新兴市民阶层是不可能建立和传播正式的社会意识形态的。

就我们所要探讨的,教会影响市民阶层的成长,主要有四方面:(一)它将行商算作朝圣者一类而予以保护;(二)它动用大量资源来研究包括商业法在内的罗马法;(三)它掀起贸易是否合于道德的争论,其种种结果归根到底有利于市民阶层;(四)它发展了法庭和诉讼程序体制。

10世纪时各地兴起了和平运动,教会因而开始以穷人保护者的面目站出来。教会震骇于地方当权者的无能,故此制定法律以保和平,并提出法制结构来强制施行。例如989年,波尔多大主教就曾规定,在私人战斗中若有行动损害教会人士和教会商品,或夺取穷人的货物,都算是违反公教法。990年,这“上帝的和平”的保护扩及于商人及其商品。为了巩固这类立法,贵族领主都受敦促宣誓放弃使用暴力,违反这一誓言可算作对教会的罪行而予以惩罚。

对于血仇,最初是禁止在星期日施行报复,后来扩大禁期,将星期三到星期六也包括进去,以求为星期日“作准备”。随后又对贵族领主施加了压力,要他们从复活节开始每逢重大的宗教节日,均避免使用暴力。接着又将播种季节和收获季节也包括进去——“从5月第一天直到万圣节那一天[1],我将不抢夺公马、不抢夺母马、也不抢夺马驹……”博韦地区1023年的誓言这样说道。这些休战协定和和约,首先在各个主教管区定为法律,随后又由全教会在宗教会议上予以规定,由一些“太平绅士”负责监督实行,他们要检举违犯者,并向特设法庭提出相应起诉。此外还有其他实行的办法:1038年布尔日主教征召所有满十五岁的男丁编成民兵,来强制执行休战和和平的誓言,这帮农民烧毁了不止一位敢于顽抗的领主的城堡。在另一些地区,有势力的领主都被要求举行宣誓确保和平,违背誓言的人要受他们自己的法庭审判,这样就给他们加上了精神惩罚以外的约束。教会官员自知并无力量施行钱财或人身处罚,因此要求宣誓的领主交纳抵押品或保证金。如果保证金由法庭——不管是俗世法庭还是教会法庭——收缴,这种宣誓就称为“保证”(assuremens)。随着卡佩王朝[2]的几代国王日益热衷于维护和平的职能,这种做法便以这个名称纳入了法国王室法规。某些城市的习俗志还载有这类办法更加发展了的构想:市民阶层由于本身部分职能即在于保持成员之间的和平,因而会迫使任何可能会危害和平的市民出具担保,保证行为良好。例如亚眠地区的古代习俗志,就记录了这类规定的一个有趣而详细的实例。这种“担保”直到今天还在美国某些州里,以“和平保结”的形式存在。

教会法学研究者对罗马法研究得以系统化、合法化和组织化作出了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改革运动的附带收获。这位教皇所期求的,是确立罗马教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最高权力。

为此,他求助于据称出于君士坦丁统治时期的伪造文件,让许多法律学者为他效劳,从各地藏书处和档案堆中搜寻引证文献和早期教皇立法,以求为伪造文件增添合法性。

从格列高利七世直到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教皇对教会享有至高无上权力和相当俗世权力这一宣称,不断有所改进和发展。教廷僚层在规模和权威上日益扩大和提高;教皇与大商人之间发展成为同盟。僧侣阶层,诸如西多会(Cistercians)之类;以及武士阶层,诸如在巴勒斯坦的圣殿骑士团(Templars)和医院骑士团(Hospitalers)之类,都在主教和大主教这样的教会等级制度以外建立起来。教皇能够从西多会的大片领地直接获得收入,而圣殿骑士变成了巴勒斯坦的国际钱商和放债人以后,教皇也能分享他们的收入。有一个时期,教皇对于在大部分西欧生产丝绸的地区开采和销售明矾石享有垄断权;并将这垄断权包给意大利商人航海家,按年向他们收取承包费。

这些风险投资收入,使教皇能向大学教授捐赠资金,促进公教法和罗马法研究。这收入也使教皇成为各大商业利益集团的伙伴。1243年被选为教皇的英诺森四世,就是热那亚市最富有的商人世家大族之一热那亚菲耶斯奇(Fieschi)家族的成员。

这种教皇至上思想所拟想的,是一个重生的罗马帝国,而罗马皇帝的职责则由教皇分担,并在较小的程度上也让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分担。罗马法的许多实质性特征都被直接纳入教会立法,尽管摒弃俗世领主向皇帝宣誓臣服这一节,作出让步,容许每一个国王成为“其疆域以内的皇帝”。罗马帝国中央集权的财政和行政管理体制,都被加之于教会,从而既增加教皇的收入,又提高其权威。

教会法“博士”,在《狄奥多西法典》和重新发现的《查士丁尼法典》里面,找到了许多他们需要的答案,来回答对教皇权威的质疑。这批人为早已远离它最初的革命要求和殉道精神,而变得官僚化的教会,竭力对它的内在权威性作出合理解释,并加以巩固。他们费心尽力所取得的最高成就,就是1140年前后出现的《历代教令提要》,一般认为它的总编纂者是波伦亚大学的格拉蒂安教授。这是一部共有3500篇片断节录或摘要的汇编,分别取材于罗马民法、教廷会议立法、一般公认为伪造的论述教皇权威的文件,以及加洛林王朝时期的神圣罗马帝国立法。格拉蒂安这部汇编并不是什么法规集;那些节录只不过是以一种便于研究和采用的方式表现出来,然而,它却成为西欧各大学学生和教授手头必备之书。

有系统地精心制定教会法规各项原则的工作开始了。教会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各走其道,在大学里分别成立各自的教学研究建制;他们的研究和理论反映了俗世司法权和教会司法权的分离。甚至直到今天教会法学者用作基本来源的资料体系,同“民法”学者所用的比较起来,仍是既很广泛(因为各种立法、判案理由和学说只要严格说来是教会提出的均包括在内),又很狭窄的(因为并不包括全部世俗罗马立法),而“民法”学者的基本文本只是《查士丁尼法典》而已。

但是,比基本资料的选择意义更为重大的,乃是理论见解方面的差异。教会法学者所作出的复杂论证目标在于创建注入了各项神圣原则的法律秩序,它导致他们时而反对一切经商活动,时而支持仅足以代表小型公社的限制性立法,忽又断然支持各大商业利益集团。例如我们在前面曾讨论过的禁止高利贷的问题,就被这些理论家在不同时期用不同方式对待。

“公平”价格理论证明是同样可变通的。就罗马法而论,公平价格原则乃是用来作为一种手段,以保护承购者和售让者双方。但对于早期教会法学者说来,这项原则却变成了道德规范。买、卖双方均应将市场价格和供求规律置于不顾,而须寻找既反映了对卖方公平的劳动报酬(stipendium laboris),又可反映所卖之物内在价值的那样一种价格。这对于公正的关切,与各公社法规中价格管理的共同惯例相一致。然而,随着封建制度解体以及教皇与大商人、大钱商日益增多接触,更具有普遍性的“善意”(good faith)原则和“自由意志”(free will)原则开始压倒其他一切原则,道德原则于是便向诡辩术退让了。公平价格这一观念,被教会法理论家颠倒过来,变成了“市场时价”,不管这种价格究竟是由于缺货或有人囤积而被人为哄抬,还是由于存货过剩而被人为压低。(https://www.daowen.com)

“善意”这一原则,贯串于教会法学者有关土地时效权的理论之中。例如,某人在别人的土地上善意地居住了30年且并未受到任何质疑,便有权占有那片土地,但某人若在此时效期内曾发现土地所有者,却仍继续占据该地,则被禁止取得对该地的占有权。罗马人仅只主张在开始时要有善意,但在教会法学者看来,缺乏善意是有罪的,因而不能作为享有权利的依据。

教会法学者对自由意志的关切,使契约法产生革命性改变,最终推翻涉及贸易的一切其他原则。教会法学者认为,若不履行契约——不论它是否牵涉神圣誓言——便等于定约之时就已经说谎。这一点在理论上极其重要。罗马法的形式被撇开了,注意力集中在立约人的意志上。只要当初作出约定本来是有某种缘由(causa)的——不管是要交换的某物或履行某项道德义务的意愿,或其他无论什么——它就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学者和法官,连教皇本人在内,都不断扩大教会法庭会因有违约而允许作出的补救。

自由意志原则的解释,对于惯用书面契约的大商业投机活动的实际影响最重大。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上,由于教会明白宣称对普通人民关切,也由于公社管理继续存在活力,所以对价格和质量,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对劳动条件,还能保持控制。但是,就书面契约——意志的正式表达——而言,契约自由主义就可能被推至极端:立约缘由若书面提出来,就被认为确实存在,否认其存在的一方如果被起诉,必须证明他的说法属实。更重要的是,种种保护性规定,包括有关公平价格的规定在内,都可以——作为一种“自由意志”——通过协商不予遵从。一项协议用书面写成,就被当作协议内容不带强迫性的表面证据,[3]这样一来,自由意志原则不仅抹杀了种种例外情况,而且事实上变成骗局。尤其是因为,力量较强一方可以雇用公证人并决定立约条件。

教会法庭原是按照主题和涉案者性质来界定其权限的。因此,它所审理的,是涉及婚姻、遗嘱和誓言的案件。它后来扩大了司法权限,不仅限于教士,也包括据说应受教会特别保护的人,诸如寡妇、孤儿和穷人。此外,教会法庭又接受曾由一方应承要由教会法庭审判的案件。在契约中选定纠纷裁判处所,这种称为prorogation(搁置)的做法,在封建时期司法还多少在无政府状态下的情况,具有极大重要性;从格列高利七世时期开始,教会便凭借其明确界定的法院体制,享有远比封建法庭或王室法庭更巨大的审讯传唤权力,这种权力从15世纪起才开始逐渐减弱,因为其后国家法庭在组织上变得更为正规了。

博玛诺瓦曾在论述司法裁判权的一章里举出证据,说明教会法庭享有更大权力。在俗世法制中,如果克勒芒郡的法庭监守官签发传票,传唤某个“属于另一位伯爵或领主司法管辖之下的人,而且这个受传唤的人在克勒芒郡一无所有,那么,这个人就无须服从这一传唤”。简单地说,选错法庭告状的原告倒运了——一位领主无权发布在另一位领主的领地上具约束力的命令。而且,在封建晚期那种百衲衣式的领主权模式下,要找适当领主法庭来告状可能极困难,使告状变为不值得。相反,在教会法庭体制中,被告是肯定能被迅速传唤到庭的。这一体制还能提供诉讼程序上的便利条件,这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

教会法庭与领主法庭不同,对审讯和判决均留有书面记录,而且至少理论上要引证一套成文理念以作为裁断依据。因此,同领主法庭相较,它的审讯往往更有可预测性,这可能是那个时期订约的各方都同意由教会法庭裁决的理由之一。

当然,教会法庭的裁判权限要求,并非没有受到过挑战。博玛诺瓦就曾反映封建和王室等世俗当权者的意见:“不错而且有利的事情是……负责灵魂司法的人仅仅关注灵魂,让俗世司法去管世俗事务。”

但是,博玛诺瓦等王权维护者也都认识到,君主要同教会法庭竞争,就必须向商人提供迅速而且经得起检验的司法,以使“他们不因延误而丧失其可在诉讼中赢得的一切”。实在说来,教会法庭业已成为人们怀着畏惧的尊崇对象,既招致嫉妒,又引起竞争。教会的成文理念所以受到尊重,不仅由于俗世领主的立法所提出的理念远未被普遍接受,而且由于教会法庭推重证引文献,“因为人的记忆常有错误和遗漏,人的生命又很短暂,所以没有写下来的很快就忘却了”。

教士和律师在当时被视为同一阶层成员。律师的拉丁文一般都习于教会学校,他的法学训练,也大半得自教会机构:他不是在教会大学里念过书,就是曾跟随教士作研究,再不然就是曾到某图书馆去读过教会法学家的著作手稿。

拉丁文特许状,复杂的书面规则,文件、契约和著作的尊崇地位——所有这一切都把咨询、辩护、订立契约和审判这些事务推送到一个专家阶层的手里。训练和维持这样一个阶层所需要的大量财富只能来自各大机构,卓居其首的便是教会。

[1]即11月1日。——译者

[2]Capetian Dynasty,公元987—1328年间的法国王朝。——译者

[3]如无反证即可成立的证据。——译者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