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人值班监看,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报告。
(2)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册,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3)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