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赐爵
早在春秋时期,军功爵制就已萌芽。[13]但它的正式确立当在战国时期。当时各国在变法过程中,为了富国强兵,提高军队战斗力,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军功爵制。如魏国,在李悝的新法中规定:“食有劳而禄有功。”[14]赵国在赵襄子时规定:“功大者身尊。”赵孝成王下令奖赏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15]在燕国也建立了“无功不当封”[16]的制度。乐毅破齐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为昌国君”。[17]军功爵制最为典型的是秦国。秦在商鞅变法时明确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8]利禄官爵皆以军功行赏,以达到“兵无敌而令行天下”[19]之目的。
秦统一六国后,为鼓励将士勇于战斗,继续实行商鞅变法以来的军功爵制度。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秉,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在这个“奖赏功劳”的赐爵制下,获爵者根据其爵级的高低,可以获得官职、田宅、食邑、驱使“庶子”、免除徭役、赎免本人及亲属罪罚等经济和政治待遇。获爵者享有的权益大小、多少不等,爵高者赏重,爵低者赏轻,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
汉承秦爵,沿袭了按军功赐爵的办法,待遇略有变化。如汉五年打败项羽之后,兵皆罢归,高祖刘邦诏曰: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20]
可以说这是一次总的赏赐,它反映了汉初按军功行赏的事实。诏令中说的“大夫”、“七大夫”以上都是依军功定的,而且根据爵位不同,分别享有食邑或免役的特权。
西汉文、景时期,由于大规模的战争较少,军功爵制不如以前那么突出了。当时主要实行赐民爵的制度,授爵也流于轻滥。但到汉武帝时期,为鼓励将士与匈奴奋勇作战,又把军功爵问题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汉书·武帝纪》元朔六年诏曰:(https://www.daowen.com)
“今中国一统而北边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将军巡朔方,征匈奴,斩首虏万八千级,诸禁锢及有过者,咸蒙厚赏,得免减罪。令大将军仍复克获,斩首虏万九千级,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移,其议为令。”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
为重赏军功,特设武功爵,其爵的级别,据《茂陵中书》:有舆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千夫、乐卿、执戎、政戾庶长、军卫等十一级。将士因功获爵后,给以“厚赏”,可以免役、减罪、封侯、当官或转售,旨在“以宠战士”。王莽当政后,改行五等爵制,设侯、伯、子、男、附城,授予有军功的将帅。但为时不长,效果也差。
东汉时期,恢复了二十等爵制,也搞过大规模的论功行赏。如建武二年,“封功臣皆为列侯,大国四县,余各有差”。[21]但其时的军功赐爵,往往只限于高级将领,普通官兵授爵的机会很少,即使获授低爵,也无多大实惠。这和西汉以前相比是个很大的变化。
这里需要说明者,各个时期,不仅获爵者的待遇不同,而且授爵的原则和标准也不尽相同。秦代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22]但到西汉,尤其是它的中后期则不然。据汉简,当时规定:“各二级,爵无过左庶长。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23]除了这个以斩捕虏多少为赐爵条件外,还有两点值得重视。其一、以斩捕对象的级别赐爵。规定:“能斩捕君长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赐爵各四级;其毋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赐”[24]说明赐爵标准,不仅按斩捕的数量,还要看斩捕对象的身份,被斩者级别高,乃重赏,级别低,则轻赏。其二、集体斩捕者集体赐爵。如据汉简规定:“虏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级;不满”这是关于集体俘虏敌人的条文,意思是如果达到生擒敌人什二以上,则“拜爵各一级”,即每人赐爵一级。“不满”[25],便不予赐爵,可能是赐钱。综上可见,在秦汉时期,无论赐爵的种类、条件,还是获爵者的待遇等方面,前后都经历了个变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