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长要受郡太守监督
《通鉴》卷四九东汉安帝永初四年:“(朝歌长虞诩)始到,谒河内太守马棱,……(诩曰,)今其(反者)众新盛,难与争锋,兵不厌权,愿宽假辔策,勿令有所拘阂而已。”注:“诩欲用度外之人以制群盗,恐郡家循常袭故,以文法乘之,故先以此言于棱。”
据此可见,县令长执行任务须受郡太守指挥监督。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在某郡做令长,就等于屈事某郡郡太守。《后汉书·陶谦传》注引《吴书》曰:“除舒令,郡太守张磐同郡先辈,与谦父友,谦耻为之屈,尝舞属谦,谦不为起。固强之乃午,午又不转。磐曰,不当转邪!曰,不可转,转则胜人。”就是一个例子。
县令长与郡太守之间既然存在着这种屈事关系,因而县令长在看不起郡太守或不满郡太守某些行为而不愿屈以事之的时候,他就往往去官了。《后汉书·陈实传、赵岐传、宗慈传、巴肃传、檀敷传》都有一些这方面的记载。
必须指出,说县令长要受郡太守指挥监督,说县令长之于郡太守立于从属地位。这是就大体上说的,是原则。对于这个原则,有没有例外呢?
《后汉书·宋均传》:“迁上蔡令,时(郡)府下记禁人丧葬不得侈长。均曰,夫送终逾制,失之轻者;今有不义之民,尚未循化,而遽罚过礼,非政之先。竟不肯施行”。(https://www.daowen.com)
《后汉书·魏朗传》:“再迁彭城令,时中官子弟为国相,多行非法,朗与更相章奏,幸臣忿疾欲中之。会九真贼起,乃共荐朗为九真都尉。”
《太平御览》卷三六八齿条引谢承《后汉书》曰:“豫章项诵字叔和,为郡主簿。太守为属县所诬章,诵诣狱证,要引自掾[音断],血出滂流,齿皆堕地,太守获免。”
总上可见,县令长之于郡太守,也并不是立于绝对从属毫无自主的地位,在个别场合,他间或也能自作主张以至与郡相章奏。不过原则毕竟是原则,决不可因为有这些个别的例外,而否定了县令长应当受郡太守指挥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