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合作

一、信用合作

1953年,长治县成立了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信用社在全县属于乡村信用社,是由乡村农民以入股的形式自主筹办的,归当地政府机构管理。同年6月,关家村宣传发动村民入股(当时是村民自筹资金兴办),规定1.3元为一股,没款者以粮代款,玉米每斤以0.07元折价,谷子以每斤0.065元折价,小米以每斤0.08元折价,以所交粮折款折合股数。入股年龄为16周岁以上,主任张其盛,业务经办李福娥。按章程规定村民逐年可按股份分红。信用社一成立,就鼓励村民积极贷款买牲畜、农具,扩大生产,发家致富。几年内,信用社为村民办理了多笔贷款,为村民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撑。几年来,按有关规定股民得到了应有的红利。随着社会发展和行政区域的变更,1960年信用社归属县人民银行领导。“文化大革命”前,曾以股分红。“文化大革命”时,曾一度中断。改革开放后,按1元股金得5分的红利分发过两次。2010年信用社按原股钱数退还各家各户。从此,村民在信用社没有了股份。

金融业的发展,给村民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村民手中如果有暂时用不着的钱,可以存到信用社,随时可取,同时存款可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利息待遇。(https://www.daowen.com)

因农村信用社是专门服务和方便农民的,20世纪60年代起,年终村集体农民经济分配结算的款项都要转入信用社,由信用社向各户支付转存。这既方便了群众,又支援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该方式一直延续到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止。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商贸流通步伐加快,农民储蓄稳步增长。1985年,农村信用社从长治县农业银行分离出来,主要经营农村的金融存贷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服务于开办村办企业和帮助农民发展家庭产业,为发展农村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21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为支援“三农”,对购置农机资金困难户提供无息贷款和小额贷款。这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加快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2013年,长治县将最基层的金融单位——农村信用社统一更名为“黎都农商银行”,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近年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