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铺
《长治县志》记载,上党雄山一带典当行始于南北朝。清代,县富商大户纷纷开办当铺。清末民初,境内各大商贾多专营或兼营当铺,典当行盛行,不少外省市的豪商也在本县开设当铺,苏店、八义、荫城、西火等地都设有当铺。当铺是专营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放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价而定,一般是当铺一口价,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抵押期限自6个月到18个月不等。典当者过期不赎,抵押品即归当铺所有,任其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人们急需用钱且走投无路时会去当铺抵押物品。到当铺典当的抵押品,有动产和不动产两种,动产指衣服、首饰等,不动产指土地、房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典当者大多为穷人,无钱赎物而倾家荡产者极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