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价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实践价值

第一,有利于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功能定位,避免缺位、越位和错位。生态文明建设是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但是它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功能作用却有所不同。明确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避免生态文明建设中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的出现,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多元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推动作用。

第二,有利于协同治理理论与我国政府治理实践相结合。众所周知,协同治理理论发源于市场经济体制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在意识形态领域与我国有质的差别。本研究以协同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切入点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发掘协同治理理念与我国政府治理的完美契合点,并进一步扩展治理理论的深刻内涵。(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有利于实现多元主体的功能互补,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详解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理,构架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剖析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有利于实现多元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互补,从而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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