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的办法问题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这当然不是全民所有制)提高到全民的(“国家的”)所有制的水平,必须采取些什么办法呢?
有些同志认为,应该依照从前处理资本主义财产的例子,干脆把集体农庄财产收归国有,宣布它是全民的财产。这个建议是完全不正确的,是绝对不能采纳的。集体农庄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财产,所以我们无论如何不能象处理资本主义财产那样来处理它。无论如何不能因为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全民的财产,就说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财产。
这些同志以为,把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是唯一的或无论如何是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这是不对的。事实上,转归国家所有,这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也不是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而是原始的国有化形式,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关于这点所正确说过的那样。当国家还存在的时候,转归国家所有,无疑地是最容易理解的原始的国有化形式。但国家并不是永世长存的。随着社会主义的活动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的扩大,国家将日渐消亡,因而把个别人的财产和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当然也就会消失。国家一定消亡,而社会是一定留存下来的。因此,作为全民财产的继承者的,已经不是将要消亡的国家,而是以中央经济领导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本身。
那么,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呢?
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所建议的提高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基本办法是:把集中在机器拖拉机站的基本生产工具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这样来解除国家对农业提供基本建设投资的负担,让集体农庄自己负责维持和发展机器拖拉机站。他们说:
“如果以为集体农庄的投资应该主要用在集体农庄的文化需要上,而用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投资,大部分仍旧应该由国家负担,那就不正确了。由于集体农庄已经完全能够把这一负担承当起来,解除国家这一负担,岂不是更正确些吗?为了使我国的消费品极其丰富,国家在自己的投资方面还有不少的事情要做。”
为了论证这一建议,建议人提出了几个论据:
第一,建议人援引斯大林所说生产资料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这句话,而对斯大林的这一论点表示怀疑,宣称国家毕竟在向集体农庄出售生产资料,如象大镰刀、小镰刀以及小发动机等等之类的小农具。他们认为,既然国家把这些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那么国家也可以把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之类的一切其他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
这一论据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国家是把小农具出售给集体农庄的,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和宪法,这是可以的。但是可不可以把小农具和象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那样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相提并论,或者,把它们和也是农业基本生产资料之一的土地相提并论呢?显然,是不可以的。其所以不可以,是因为小农具丝毫也决定不了集体农庄生产的命运,可是象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以及土地这样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决定农业的命运的。
不难理解,当斯大林说生产资料不出售给集体农庄的时候,他所指的不是小农具,而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即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土地。建议人玩弄“生产资料”这个字眼,把两种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他们不知不觉地碰了壁。
第二,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又引证说,在群众性的集体农庄运动开始的时期——1929年底和1930年初,联共(布)中央自己曾经主张把机器拖拉机站转归集体农庄所有,同时要求集体农庄在三年内偿清机器拖拉机站的价值。他们认为,虽然这事情当时“因为”集体农庄“贫穷”而失败了,但是现在,当集体农庄已经富裕的时候,可以重新实行这个政策——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
这一论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在1930年初,联共(布)中央确实曾经通过一项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的决定。当时是按照一部分集体农庄突击队员的建议,作为试验、作为尝试而通过这个决定的,为的是在不久之后再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加以考察。但头一次检查就表明这一决定是不妥当的。过了几个月,即在1930年底,就把这个决定取消了。
后来集体农庄运动进一步的增长和集体农庄建设的发展,使集体农庄庄员以及领导工作人员都最后地确信,把农业的基本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集中在机器拖拉机站手中,是保证集体农庄生产高速度增长的唯一方法。
我们大家都庆幸我国农业生产的巨大增长,谷物、棉花、亚麻、甜菜等等生产的增长。这种增长的源泉是什么呢?这种增长的源泉就是现代技术,就是许许多多为这一切生产部门服务的现代化机器。这里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技术,而是在于技术不能停止不前,它必须继续日新月异地改进,旧的技术必须作废,代之以新技术,新的再代之以最新的。不这样做,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不断进步就是不可思议的,要取得丰富的收获,要使农产品丰富,也都是不可思议的。但是,要把几十万台轮式拖拉机作废,代之以履带拖拉机,把几万台陈旧了的联合收割机作废,代之以新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例如,为经济作物制造新的机器,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要负担几十亿的支出,这些支出非经过6—8年之后不能完全收回。即使我国的集体农庄是百万富翁,它们负担得了这样大的支出吗?不,负担不了,因为它们没有力量负担要在6—8年之后才能完全收回的几十亿的费用。这种支出只有国家才负担得了,因为国家,并且只有国家才负担得起由于旧机器作废和换用新机器所受到的损失,因为国家,并且只有国家才能在6—8年之内承担这种损失,直到这笔费用收回为止。
既然如此,那么要求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使集体农庄遭受巨大损失,使集体农庄破产,破坏农业的机械化,降低集体农庄生产的速度。
由此可得出结论说,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建议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就是向落后方面倒退一步,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转。
就暂且假定一下,我们接受了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的建议,并着手把基本生产工具、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这会得到什么结果呢?
第一,结果就会是集体农庄成了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换句话说,它们就会处于我国无论哪一个企业都没有的特殊地位,因为大家知道,在我国,甚至国有化的企业也不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究竟用什么来作为集体农庄的这种特殊地位的根据呢?这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进步的、前进的考虑呢?可不可以说,这样的地位就会促使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就会加快我们的社会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呢?如果说这样的地位只会使集体农庄所有制离开全民所有制更远,不是使我们接近共产主义,反而远离共产主义,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第二,结果就会是扩大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因为巨量的农业生产工具会投进商品流通的范围。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是怎么想的呢?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能不能使我们向共产主义推进呢?说它只会阻碍我们向共产主义前进,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的基本错误是在于他们不了解商品流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和意义,不了解商品流通是和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前途不相容的。大概他们以为,就是有商品流通,也可以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商品流通是不会妨碍这个事业的。这是由于不了解马克思主义而犯的严重错误。
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里批评杜林主张的在商品流通条件下活动的“经济公社”时,确凿证明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会使杜林的所谓“经济公社”走向复活资本主义的地步。大概,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是不同意这一点的。那就对他们更糟了。但是,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是从这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出发: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以及按照需要来分配产品的共产主义原则,是排斥任何商品交换的,因而也排斥把产品转化为商品,也就是把产品转化为价值的。
关于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的建议和论据的情形,就是如此。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步骤呢?
集体农庄不是普通的企业。集体农庄是在土地上工作,而它耕种的土地早已不是集体农庄的财产,而是全民的财产。因而,集体农庄并不是它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者。
其次,集体农庄借以进行工作的基本生产工具,并不是集体农庄的财产,而是全民的财产。因而,集体农庄不是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
再次,集体农庄是合作企业,它使用自己庄员的劳动,按照劳动日把收入分配给庄员,而且集体农庄有自己年年更换的、用于生产的种子。
试问,集体农庄究竟占有一些什么?它可以完全自由地任意支配的集体农庄财产又是什么呢?这种财产就是集体农庄的产品,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即谷物、肉类、油类、蔬菜、棉花、甜菜、亚麻等等,而建筑物和集体农庄庄员园地中的个人副业不计在内。问题在于:这种产品的大部分,即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进入市场,从而列入商品流通系统。正是这种情况现在阻碍着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所以正应该从这一方面展开工作,来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们纳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之间的产品交换系统。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
我们还没有发达的产品交换制度,但是有产品交换的萌芽,即农产品的“换货”。大家知道,对植棉、种麻、种甜菜和其他的集体农庄的产品早已实行“换货”了。诚然,这是不完全的、部分的“换货”,但总算是在“换货”了。要顺便指出:“换货”这个名词是不妥当的,应该用产品交换来代替它。任务是在于,要使农业的一切部门中都培植这些产品交换的萌芽,并把它们发展成为广泛的产品交换系统,使集体农庄用自己的产品换得的不仅是货币,而主要是必要的制成品。这样的制度需要大量地增加城市送交农村的产品,所以,推行这种制度不能过分性急,要随着城市制成品积累的程度而定。但是应该一往直前、毫不犹豫地推行这种制度,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而扩大产品交换的活动范围。
这样的制度既缩小着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就使社会主义易于过渡到共产主义。此外,它使我们有可能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即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纳入全民计划的总系统中。(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将是实际的和有决定意义的办法。
这样的制度对于集体农庄的农民是否有利呢?无疑是有利的。其所以有利,是因为集体农庄农民从国家手中获得的产品,将比在商品流通中获得的要多得多,价钱也更便宜。大家知道,和政府订有产品交换(“换货”)合同的集体农庄所获得的利益,较之没有订立这种合同的集体农庄,要多得无比。如果把产品交换制度推广到全国所有的集体农庄,那么我国全体集体农庄农民就都能享受这些利益了。
约·斯大林
1952年9月28日
译自《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1952年版
[1]联共(布)中央为评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未定稿于1951年11月召开了经济问题讨论会。《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是斯大林在1952年2—9月就这次讨论会的有关问题而写的著作,最早发表于1952年《布尔什维克》杂志第18期。——编者注
[2]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3页。——编者注
[3]同上,第323页。——编者注
[4]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编者注
[5]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6页。——编者注
[6]参看《斯大林全集》第10卷第235页。——编者注
[7]见《列宁选集》第2版第2卷第842页。——编者注
[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编者注
[9]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页。——编者注
[10]亚·亚·波格丹诺夫的这部著作于1913—1917年出版。该书认为,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建立社会和自然界之间的“均衡”,是“组织”生产力,而生产力是和生产关系无关的单纯的工艺学。——编者注
[11]参看弗·伊·列宁《尼·伊·布哈林〈过渡时期经济学〉一书批注》1976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9页。——编者注
[12]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编者注
[13]见《列宁全集》第31卷第380页。——编者注
[14]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编者注
[15]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3页。——编者注
[16]同上,第189页。——编者注
[17]见弗·伊·列宁《尼·伊·布哈林〈过渡时期经济学〉一书批注》1976年人民出版社版第2页。——编者注
[18]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90页。——编者注
[19]参看弗·伊·列宁《尼·伊·布哈林〈过渡时期经济学〉一书批注》1976年人民出版社版第2—3页。——编者注
[20]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页。——编者注
[2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624—625页。——编者注
[2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73—474页。——编者注
[23]尼·瓦·果戈理的喜剧《钦差大臣》中的主角,一个招摇撞骗、虚伪轻浮、厚颜无耻的典型人物,后来成了撒谎家和吹牛家的代名词。——编者注
[24]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9—320页。——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