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正纲纪奏

乞正纲纪奏

臣窃观《棫朴》之诗,言文王能官人。有曰:“勉勉我王,纲纪四方。”盖王者作人而官使之,所以立政、立事。而纲纪之正,实自任官始。

恭惟神考,董正治官,法完令具。陛下以圣德在御,亦惟先志之承,则纲纪之立久矣。然人怀自便之计,事徇一时之求,则紊陛下之纲纪者,盖未能无也。

官有定职,职有定员,名位不同,命数亦异。此先王之法、元丰之制也。今有视秩之例,非待制而视待制、非卿而视卿。凡此之类,无乃非所谓严分守、正名实者哉?此紊纲纪之一也。

因劳积赏,赏有重轻;因事迁官,官有大小。故寄禄有止法而许回授,选人有比类而许循资。今乃碍止法者多,特转行;合比类者多,特转改。故奉直以上,可循月取,而比比皆是。铨曹一命,不须保任进,而人人妄求。名器寖轻,歧辙益众。此紊纲纪之二也。

朝廷之上,见阙而除官;居官之吏,俟期而受代。此事之常然者。今乃除吏之际,有直替见任、令别与差遣者,有冲改已差下者,有新阙未到、且在任待阙者。彼或到官日月未几、或受命待阙已久,遽遭攘夺,有至于淹回流离、饥饿失所者。故稍优之阙,势孤者睥睨而不敢受;可进之地,援寡者惴恐而不敢安。噫!才不才,不能相远,特相与干禄耳。何至纷纷若是哉?若乃在任待阙,则亦妨后人。此紊纲纪之三也。

祖宗创业,监唐末五季藩镇擅命之弊,乃廷授通判,外察守臣。此万世之法也。今方面之臣,有辟置本处或属部通判者。殆失所谓监郡之意。借曰选才办事,且犹废法乱常。况亦不过于徇干请、恩亲旧而已耳!陛下比降御笔,罢诸路帅辟支郡守矣,独此未之戒。何邪?此紊纲纪之四也。

凡兹数事,臣愿陛下深烛其原,断自宸虑,亲御翰墨,大正纲纪。往者纵不可追,来者犹可止也。如此,则人安其职,事适于理。觊觎之望、奔竞之风,庶几少息矣。惟陛下财择。

《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二,台湾学生书局影印永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