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折让
2025年11月01日
三、应收账款的折让
第一,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从医疗收入或药品收入项下减除。财务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立即转告经营部门,经营部门对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的,应立即寄发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对策处理。
第二,经营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等,建筑物或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账号、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第三,当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邮政信函等),经核准后,冲销应收账款。
第四,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