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由司法部制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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