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恩格斯马尔克88
在德国这样一个还有大约三分之二[1]人口靠种地过活的国家里,有必要使社会主义工人,并且通过他们使农民知道,当前的大小土地所有制是怎样产生的;有必要拿古代一切自由人对于当时实际上是他们的“父辈的土地”,即祖传的自由的公有土地的公有制,同当前短工的贫困和小农受债务奴役的状况对比一下。所以,我打算对最古老的德意志土地制度,作一个简短的历史叙述。这种土地制度,今天虽然只剩下了很少的残迹,但在整个中世纪里,它却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典范,浸透了全部的公共生活,不仅在德意志,而且在法兰西北部,在英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可是,它完全被人遗忘了,直到最近,格·路·毛勒才重新发现了它的真正意义。89
有两个自发产生的事实,支配着一切或者说几乎一切民族的原始历史: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制。德意志人的情况也是如此。他们从亚洲带来了这种按部落、亲族和血族的划分,他们在罗马时代编制战斗队时就总是使有近亲关系的人并肩作战,同样,当他们占领莱茵河以东和多瑙河以北这一带新领土的时候,也受到了这种划分的支配。各个部落在这个新的居住地定居下来,但这不是任意的或偶然的,而是像凯撒所明白指出的那样[2],以部落成员的亲属关系为依据的。亲属关系较近的较大集团,分配到一定的地区,在这个地区里面,各个包括若干家庭的血族,又按村的形式定居下来。几个有亲属关系的村,构成一个百户[Hundertschaft](古代高地德意志语为Huntari,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为Heradh),几个百户构成一个区[Gau]。区的总和便是民族自身了。村没有留用的土地,都归百户支配。没有分配给百户的土地,都归区管辖。如果还有可以使用的土地(大多是很大的一个地带),则归全民族直接占有。例如,在瑞典,我们就可以看到上述各种层次的公共占有制同时并存着。每一个村都有村公有地(bys almänningar)。此外,还有百户公有地(härads)、区公有地或州(lands)公有地;最后,还有归全民族的代表者国王支配的民族公有地,在这里叫做konungs almänningar[王有地]。不过,所有这些,连王有地在内,都统称为almänningar[3],即公有地。
古代瑞典的这种公有地制度,就其精确的层层划分来看,无论如何是属于较晚的发展阶段的。如果它曾经以这种形态在德国存在过,那也很快就消失了。由于人口的激增,在划归每一个村的极其广阔的土地上,也就是在马尔克里面,产生了一批女儿村,它们作为权利平等或者权利较小的村,跟母村一起,构成一个单一的马尔克公社。因此,我们在德国,在史料所能追溯的范围内,到处可以看到,有或多或少的村联合成一个马尔克公社。但在这种团体之上,至少在初期,还有百户或区这种较大的马尔克团体。最后,为了管理归民族直接占有的土地和监督在它领土以内的下级马尔克,整个民族在最初阶段构成一个单一的大马尔克公社。
一直到法兰克王国征服莱茵河东岸的德意志的时候,马尔克公社的重心似乎在区里,而区的范围似乎就是本来的马尔克公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说明,在法兰克王国划分行政区域时,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古老的大马尔克作为司法区重新出现。不过,此后不久,古老的大马尔克就开始分裂。但是,在13世纪和14世纪的《帝国法》90里还规定,一个马尔克通常包括6个到12个村。较大的马尔克的继续存在,是德国的公有制同今天俄国的公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俄国尚未因废除农奴制而剥夺农村公社的公有地并宣布归庄园主所有时,每个村社都拥有自己单独的公有地。[4]
在凯撒时代,至少有一大部分德意志人,即苏维汇民族,还没有定居下来,他们的田地是共同耕作的。我们按照同其他民族的类比可以推测,这种共同耕作是这样进行的:包括若干具有近亲关系的家庭的各个血族,集体耕种分配给他们的、年年更换的土地,并把产品分配给各个家庭。但苏维汇人在公元初年在新的住所安居下来以后,这种办法很快就停止了。至少,塔西佗(在凯撒之后150年)就只知道由单个家庭耕种土地。[5]但是,分配给这些家庭的耕地,期限也只有一年;每年都要重新进行分配和更换。
这是怎样进行的,我们今天还可以在摩泽尔河畔和霍赫瓦尔德山区的所谓农户公社中看得出来。在那里,虽然不再一年分配一次,但是每隔3年、6年、9年或12年,总要把全部耕种的土地(耕地和草地)合在一起,按照位置和土质,分成若干“大块”。每一大块,再划分成若干大小相等的狭长带状地块,块数多少,根据公社中有权分地者的人数多少而定;这些地块,采用抽签的办法,分配给有权分地的人。所以,每一个社员,在每一个大块中,也就是说,在位置与土质各不相同的每一个大块中,当初都分到了同样大的一块土地。现在,这些份地,由于遗产分配、出卖等种种原因,已经大小不等了,但旧有的完整的份地,仍旧是一个单位,根据这个单位来决定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份地等等。没有耕种的土地(森林和牧场),仍然共同占有,共同利用。
这种最古老的制度,直到本世纪初,还保存在巴伐利亚的莱茵普法尔茨的所谓抽签分地制中。此后,它的耕地变成了各个社员的私有财产。农户公社也越来越感觉到,停止重新分配,变交替的占有为私有,对它们是有利的。因此,在过去40年内,大多数的甚至是全部的农户公社都消失了,变成了小农的普通村落,不过森林和牧场还是共同利用。
变成个人私有财产的第一块土地是住宅地。住所的不可侵犯性,一切个人自由的这个基础,开始于迁徙队伍的大篷车,转到定居农民的木屋,逐渐变为一种对于家宅和园地的完全所有权。这在塔西佗时代早已发生。自由的德意志人的住处,必定在那时就已经从马尔克中分离出来,因而成了马尔克公职人员不能进去的地方,成了逃亡者的安全避难所,我们看到,这在后世的马尔克章程里,部分在5到8世纪的《民族法》91里,就已有了记载。因为,住所的神圣不可侵犯,不是它转变为私有财产的结果,而是原因。
四五百年以后[6],我们在《民族法》中还看到,耕地是各个农民世袭的地产,它虽然不是绝对自由的地产,但农民有权通过出卖或者其他方式的转让来支配。关于这种转变的原因,我们找到了两条线索。
第一,从最早的时候起,在德意志本土除了上述耕地完全共有的闭塞的村以外,还有另一种村,在这里,不单住处,就连耕地,也从公社,即马尔克中分离出来,作为世袭财产分配给各个农民。不过,这只是发生在由于地形的限制可以说不得不这样做的地方,诸如在贝格区那样的狭谷里,在威斯特伐利亚那样的狭窄、平坦、两边都是沼泽地的山背上。以后,也发生在奥登林山和几乎全部阿尔卑斯山脉的山谷里。这些地方的村,现在还是这样,是由分散孤立的庄户构成的,每个庄户的四周是归它所有的耕地。耕地的更换,在这里不太可能实行,所以留给马尔克的,只有周围尚未开垦的土地。后来,当可以通过转让给第三者来支配家宅和园地的权利获得重要意义的时候,这类宅院的所有者便占了便宜。想同样得到这种便宜的愿望,可能使许多耕地共有的村停止了反复的[7]重新分配办法,因而使社员的各块份地同样成为可以继承和转让的。
第二,征战将德意志人带进了罗马的领土,在那里,几百年以来,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而且还是罗马式的、无限制的私有财产),在那里,人数不多的征服者,不可能把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占有形式完全废除。说明至少在旧日的罗马领土上耕地和草地的世袭私人占有制同罗马法之间的关联的,还有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一直保留到当代的耕地公有制的残余,恰恰存在于莱茵河左岸,即存在于同样被征服的但是彻底日耳曼化了的地区。当法兰克人5世纪在这里住下的时候,他们必定还保留着耕地公有制,否则我们今天在那里就无从找到农户公社和抽签分地制了。不过在这里,私有制也很快就不可抵挡地渗进来了,因为我们看到,6世纪《里普利安民族法》92在谈论耕地的时候,只提到这种私有制。在德意志内地,我已经说过,耕地不久也变成了私产。
如果德意志征服者接受了耕地和草地的私有制,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分配土地的时候,或者其后不久,就放弃了重新分配的办法(仅此而已),那么在另一方面,他们却到处推行他们德意志人的马尔克制度,连同森林和牧场的公共占有制,以及马尔克对已分土地的最高统治权。这样做的,不仅有法兰西北部的法兰克人和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而且还有法兰西东部的勃艮第人、法兰西南部和西班牙的西哥特人和意大利的东哥特人及伦巴德人。不过,在最后提到的这几个国家里,据悉只有在高山地区,马尔克制度的痕迹还保存着[8]。
马尔克制度放弃重新分配耕地的办法以后所采取的形态,就是我们不仅在5到8世纪的古代《民族法》里,而且在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中世纪的法律书籍里,在13到17世纪的许多德意志的马尔克章程(即所谓判例)里[9]所遇到的那种形态。
马尔克公社虽然放弃了在各个社员中间有时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的权利,但对于它在这些土地上的其他权利,却一个也没有放弃。而这些权利都是很重要的。公社把它的田地转交给个人,只是为了把它用作耕地和草地,而不是作其他的用途。除此以外,单个的占有者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所以,地下发现的宝藏,如果埋藏的地方深到犁头所不及,那就不属于他,而当初是属于公社的。关于采矿等权利,情形也是一样。所有这些权利,以后都被地主和君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占了。
但是耕地和草地的利用,也要接受公社的监督和调整,其形式如下。凡是实行三年轮作制的地方(差不多到处都实行这种制度),村的全部耕地被分成相等的三大块,其中每一块轮换着第一年用于秋播,第二年用于春播,第三年休耕。所以,一个村每年都有它的秋播地、春播地和休耕地。在分配土地的时候,就要注意到使每一个社员的份地均分在这三块土地上,以使每个人都能不受损失地适应公社的强制轮作制;按照这种制度,他只可以在他自己这块秋播地里进行秋播等等。
每一块休耕地,在休耕期间又归公共占有,供整个公社当牧场使用。而其他两块土地,收获一完毕直到下次播种以前,同样又回归公共占有,被当做公共牧场使用。草地在秋天割草以后,也是如此。在所有用作放牧的田地上,占有者必须把篱笆拆去。这种所谓强制放牧办法,当然要求播种和收获的时间不由个人决定,而由公社或习惯确定,大家共同遵守。
其他一切土地,即除去家宅和园地或已经分配的村有地以外的一切,和古代一样,仍然是公共财产、共同利用。这里有森林、牧场、荒地、沼泽、河流、池塘、湖泊、道路、猎场和渔场。每一个社员从被分配的马尔克耕地中分到的份地,当初都是大小相等的,同样,他们利用“公共马尔克”的那份权利也是相等的。这种利用方法,由全体社员决定。当一向耕种的土地不够使用,需要从公共马尔克中划出一块土地来耕种的时候,耕地的分配方法也是如此。公共马尔克的主要用途,是放牧牲畜和采摘橡实来喂猪。此外,森林提供木料和燃料、厩舍的垫草、浆果和蘑菇;如果有沼泽地,它就提供泥炭。关于牧场、木材的利用等等的规定,构成了从各个不同时代留传下来的许多马尔克判例的主要内容。这些判例都是当那古老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开始变得有争议的时候写下来的。仍然保留下来的公有森林,是这些古老的、没有被分割的马尔克的可怜残余。还有另一种残余至少存在于德国西部和南部,这就是在人民意识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森林是公有的财产,在森林里,每一个人都可以采集花卉、浆果、蘑菇、山毛榉实等等,并且一般地说,只要他不造成损害,他便可以在里面随意行动。可是,就是在这里,俾斯麦也要打主意,用他那有名的关于采集浆果的法令93使西部各省符合于旧普鲁士容克的标准。
马尔克社员拥有平等的土地份额和平等的使用权,同样,他们当初也都拥有平等的一份权利参与马尔克内部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他们定期地或如有必要经常地举行露天集会,商定马尔克的事务,审判马尔克中的不法行为和纠纷。这是古老的德意志人的民众大会,只不过是雏形罢了,而民众大会,当初也就是一个大规模的马尔克集会。制定法律(虽然只是在少有的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推举公职人员,检查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但主要还是审判。主席只能提出问题,判决由到会的全体社员决定。
马尔克制度,在古代,几乎是那些没有君王的德意志部落唯一的制度。旧日的部落贵族(他们在民族大迁徙94时代,或在其后不久,没落下去了)以及一切随马尔克制度自然产生的东西,很容易适应这种制度,正如克尔特人的氏族贵族,在17世纪还适应爱尔兰的土地公有制一样。这种制度,在德意志人的全部生活里已经扎下了深根,我们在我们民族发展史中,到处都能看到它的痕迹。古代,全部的公共权力,在和平的日子里,只限于司法权力,这种权力由百户、区和整个民族集团的民众大会掌握。但是,民众法庭不过是一个民众的马尔克法庭,它所处理的案件不是单纯马尔克的事务,而且还有属于公共权力范围以内的事情。随着区制度的形成,国家的区法庭和普通的马尔克法庭分开了,但这两种法庭里的司法权,仍保留在人民手里。只有当古老的人民自由已经大部丧失,为法庭服务和服兵役已成为贫穷了的自由民的重担的时候,查理大帝才能在大多数地方的区法庭里,用陪审员法庭[10]来代替民众法庭。但这丝毫也没有触动马尔克法庭。相反,它们甚至仍然是中世纪封地法庭的典范。就是在这种法庭里,封地主也仅仅是个提问题的人,判决者则是受封地者自己。村制度无非是一个独立的村马尔克的马尔克制度;村一旦变作城市,也就是说,只要它用壕沟和围墙防御起来,村制度也就变成了城市制度。后来的一切城市制度,都是从这种最初的城市马尔克制度中发展起来的。最后,中世纪无数并不以共同的地产为基础的自由公社的规章,尤其是自由行会的规章,都是模仿马尔克制度的。人们对待赋予行会专门经营某一行业的权利,和对待一个公共的马尔克完全一样。在行会里,也跟在马尔克里一样,总是用同样的热心,甚至往往用完全相同的方法,力求每一社员完全平等地或者尽可能平等地享用共同的收益来源。
马尔克制度在公共生活极不相同的各个领域中,面对各种各样的要求所发挥出的近乎神奇的适应能力,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在同日益发展的大土地所有制的斗争中也表现了出来。马尔克制度是在德意志人定居日耳曼尼亚时候产生的,那时畜牧还是主要的食物来源,从亚洲带来的、几乎被遗忘了的农业刚开始复苏。马尔克制度在整个中世纪时代,都是在和占有土地的贵族的不断的艰苦斗争中生存下来的。但是马尔克制度当时还是非常需要的,因此在贵族把农民土地攫为己有的地方,依附的村的制度依然是马尔克制度(虽然由于地主的侵犯已大为削弱)。关于这一点,我们到下面还要举一个例子。只要公共马尔克仍然存在,马尔克制度就能适应千变万化的耕地占有关系;在马尔克不再是自由的马尔克以后,马尔克制度同样能适应各种极不相同的对于公共马尔克的所有权。马尔克制度所以没落,是因为贵族和僧侣在君主们甘心情愿的支持下,夺去了差不多全部农民土地(不管是分配了的或没有分配的)。但是,马尔克制度在经济上落伍,作为农业经营方式已失去了生命力,这事实上是由于近百年来农业的巨大进步使种地成为一门科学,并引进了全新的经营方式。
马尔克制度的崩溃,在民族大迁徙以后不久就开始了。法兰克的国王们,作为民族的代表,把属于整个民族的辽阔土地,尤其是森林,占为己有,并把它们当作礼物,慷慨地赠送给他们的廷臣、统帅、主教和修道院院长。这些土地就构成了后世贵族和教会的大地产的基础。远在查理大帝以前,教会早就占有法兰西全部土地的整整三分之一。可以肯定,在中世纪,几乎[11]整个天主教西欧都保持着这样的比例。
连绵不断的国内外战争,其通常结果是土地被没收,这就使大批农民倾家荡产,所以,早在墨洛温时代,就有很多自由人没有土地。查理大帝永无休止的战争破坏了自由农民等级的主力。当初,每一个自由的土地占有者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不但要自理装备,而且在服役期间还要自理6个月的伙食。毫不奇怪,早在查理时代,在五个人中间,连一个真正能服兵役的人也不大能找到了。在他的后继者的混乱统治下,农民的自由更加急速地趋于消亡。一方面,诺曼人的侵扰、国王们无尽无休的战争和豪绅显贵之间的私斗,逼迫自由农民相继寻找保护主。另一方面,这些豪绅显贵和教会的贪得无厌,也加速了这种过程。他们用欺诈、诺言、威胁、暴力,把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农民土地,置于自己权力控制之下。不论在前一种场合或后一种场合,农民的土地总是变成了地主的土地,在最好的情形下,也要叫农民缴纳代役租、提供徭役,才归还给农民使用。可是,农民却从自由的土地占有者变成缴纳代役租、提供徭役的依附农民,甚至农奴。在西法兰克王国96,一般说,在莱茵河以西,这是通常现象。反之,在莱茵河以东,却还存在着相当多的自由农民,他们大多数是散居的,只有少数集聚在整个整个的自由的村里。但是,即使在这里,在10到12世纪,贵族和教会的强大势力,也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处于受奴役的地位。
一个庄园主(不论是教会的或者世俗的)得到了一块农民土地,他同时也就在马尔克内取得了与这块土地有关的权利。这些新的地主,因此就变成了马尔克社员。他们同其他自由的和依附的社员,甚至同他们自己的农奴,原先在马尔克内只是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不久以后,他们不顾农民的顽强抵抗,在很多地方的马尔克中取得了特权,甚至往往迫使马尔克服从他们地主的统治。不管怎样,旧的马尔克公社仍然继续存在下去,虽然是在地主监护之下。
弗里西安人、尼德兰人、萨克森人和莱茵—法兰克人向勃兰登堡及西里西亚的移民,最清楚不过地表明,那时马尔克制度对于耕作,甚至对于大土地占有,还是多么必要。这些人从12世纪起就在地主的土地上,以村的形式被安置下来,而且是按照德意志的法律,即古代的马尔克法律进行的,只要在地主的庄园上还保留着这种法律。每个人都得到了家宅和园地,从村有地中得到了同样大小的、用抽签的老方法决定的一块份地,每个人都有利用森林和牧场的权利,这多半是地主的森林,专用的马尔克比较少。所有这些都是世袭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地主的,移民必须世世代代向地主付一定的代役租,为地主服一定的徭役。但这种赋役很轻,这一带农民的境遇,比德国任何地方都好。因此,当农民战争爆发的时候,他们保持平静。他们这种对切身事业的背弃行为,使他们后来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一般说来,在13世纪中叶,发生了一种有利于农民的明显的转变。十字军征讨97为此做好了准备。许多出征的地主,干脆让他们的农民获得了自由。其他一些地主不在人世了,败落了,数以百计的贵族世家消失了,他们的农民也大多获得了自由。此外随着地主的需要的增加,支配农民的赋役远比支配他们的人身重要。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的中世纪初期的农奴制,它给予地主的权利,逐渐失去了价值。农奴制慢慢衰弱下去,农奴的地位日益接近于单纯依附农民的地位。农业的经营完全墨守旧法,庄园主要想增加收入,只有开垦新土地和建立新村。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只有同移民好好商量,不管他们是庄园里的依附农民还是外来农民。所以我们看到,在这个时期,对于农民的赋役到处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大多是适度的,他们也受到了良好的待遇,尤其是在僧侣的领地里。最后,新吸引来的移民的有利地位,又反过来影响到附近依附农民的处境,以致这些依附农民在整个德国北部,尽管还继续为庄园主提供赋役,但却获得了他们的人身自由。[12]然而这一切不会保持长久。
到了14世纪和15世纪,城市迅速勃兴和富裕起来。尤其是在德国南部和莱茵河畔,城市工艺美术兴旺,奢靡之风盛行。城市贵族的豪华生活,使粗食粗衣、陈设简陋的土容克不能安眠。但是,从哪儿去弄到这些好东西呢?拦路抢劫越来越危险,越来越劳而无获。要去购买,就得有钱。钱却只有农民能够供给。于是,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将依附农民变成农奴,把公有的马尔克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在这些事情上面,君主和贵族得到了罗马法学家的帮助。这些法学家善于把罗马的法律条文,应用到大半他们不了解的德意志的关系中去,制造极度的混乱,但是他们善于这样制造混乱,就是使地主总是占便宜,农民总是吃亏。僧侣们的做法比较简单:他们伪造文件,在文件中缩小农民的权利,扩大农民的义务。为了抵抗君主、贵族和教士们的这种掠夺行为,从15世纪末叶起,农民经常分散地发动起义,到了1525年,伟大的农民战争席卷了士瓦本、巴伐利亚、法兰克尼亚,一直延伸到阿尔萨斯、普法尔茨、莱茵高和图林根。经过了艰苦的斗争,农民遭受了失败。从那时起,在德意志农民中间,农奴制度重新取得了普遍的优势。在斗争异常激烈的地方,一切还保留着的农民权利,现在都遭到了无耻的践踏,他们的公有地变成了地主的土地,他们自己也变成了农奴。德国北部处境较好的农民,保持了平静,他们得到的回报是,他们遭受了同样的压迫,不过较慢一点罢了。德意志农民的农奴制,在东普鲁士、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西里西亚,开始实行于16世纪中叶,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开始实行于16世纪末叶,并且日益普遍地强加到农民身上。
这种新的强暴行动,也还有它的经济原因。在宗教改革时代的斗争中,只有德意志的邦君扩大了权力。贵族们进行抢劫这一高贵行业,已经过时了。如果他们不甘心没落,就必须从他们的地产里榨取更多的收益。不过,唯一的方法是仿效更大的君主、特别是寺院的榜样,自己至少负责经营一部分土地。过去这只是一种例外,现在却成为一种必要。但是,这种新的经营方法遇到了障碍,几乎所有地方的土地都分给了纳租的农民。把自由的或依附的纳租农民变成十足的农奴,老爷们才能获得自主行动的权利。一部分农民,正如专门术语所说的被“肃清(gelegt)”,这就是说,不是被撵走,便是沦为只有一间草屋和一小块园地的无地农民(Kotsassen),他们的田庄被合并成一个大规模的地主田庄,由新的无地农民和余下的农民以徭役劳动耕种。这样,不仅有大批农民干脆被赶走,而且留下来的农民所负担的徭役也日益大量地增加。资本主义时期,在农村中是作为以农奴徭役劳动为基础的农业的大规模经营时期,宣告开始的。
不过这种转变,在开头的时候进行得相当缓慢。这时发生了三十年战争98。在整整一代人的时间里,德意志到处都遭到历史上最没有纪律的暴兵的蹂躏。到处是烧杀、抢掠和奸淫。有些地方,除大军之外,还有小股的散兵游勇,或者更确切说是土匪,他们各自为政,为所欲为,这些地方的农民受苦最多。到处是一片人去地荒的景象。当和平到来的时候,德意志已经无望地倒在地下,被踩烂撕碎,流着鲜血。然而,受苦最深的,还是农民。
占有土地的贵族,这时成了农村中唯一的主人。君主们恰巧在那时候取消了贵族在等级会议中的政治权利,为此他们便让贵族放手去对付农民。而农民最后的抵抗力,已经为战争所摧毁。这样,贵族就可以把全部农村关系安排得最适于恢复他们已经破产的财政。不但把那已经抛弃的农民田宅,直接跟地主田庄合并起来,而且正是从这个时候起才开始大规模地、系统地肃清农民。地主的田庄越大,农民的徭役劳动自然也越重。“无限制的徭役”时代又来到了。老爷可以任意命令农民、农民的家属、农民的耕畜出多少次工,干多长的时间。农奴制度现在成了普遍的制度。自由农民像白色的乌鸦一样罕见。老爷为了将农民的任何抵抗,即令是极微弱的抵抗,也能在萌芽状态中加以扑灭,他们从邦君那里取得了领主审判权,也就是说,他们被任命为审判农民任何小过失和小纠纷的唯一法官,甚至在农民和老爷本人争讼的时候,也是一样。于是,老爷就成了他自己案件的法官!从此以后,棍子和鞭子统治着农村。跟整个德国一样,德国农民这时受到最大的屈辱。跟整个德国一样,德国农民也精疲力竭,失去任何自救的能力,只有依靠外援才能得救。
这种外援终于来了。法国革命爆发以后,在德国和德国农民头上也出现了美好时代的曙光。革命军一占领莱茵河左岸,那里的徭役劳动、代役租、对老爷的各种贡赋等一大堆陈腐废物,连同老爷本身,就像被魔杖点了一下似地立即消失了。于是莱茵河左岸的农民便成了自己土地的主人,而且他们还得到了一部在革命时期起草的只不过被拿破仑弄走了样的民法典46。这部法典适合他们的新处境,他们不但看得懂,而且还可以方便地带在口袋里。
不过,莱茵河右岸的农民还需要长期等待。不错,普鲁士在耶拿遭到应有的失败99以后,若干极端可耻的贵族特权业已废除,而且根据法律,所谓赎免农民的其他赋役也有了可能。不过,这大部分在很长时间内仅仅是一纸空文。在其他的邦中变化更少。直到1830年的法国第二次革命,才开始至少在巴登和靠近法国的其他几个小邦里实行这种赎免。当1848年法国第三次革命终于也带动了德国的时候,普鲁士的赎免还远没有完成,在巴伐利亚境内,还根本没有开始!现在,事情自然进行得快一些。这一次自己也造起反的农民的徭役劳动,已经丧失了一切价值。
赎免是怎么一回事呢?是这么一回事。老爷向农民收取一笔钱或一块地以后,就应该承认农民剩余下来的土地是他的自由的不担负赋役的产业,——尽管过去属于老爷的全部土地,都是窃据的农民土地!不仅如此。在清算的时候,派来办理此事的官吏,他们在老爷那里居住吃喝,当然差不多总是站在老爷一边,所以农民所吃的亏,甚至大大超过了法律条文的规定。
由于三次法国革命和一次德国革命,我们终于又有了自由的农民。但是,我们今天的自由农民,和古代的自由马尔克社员相比,差得多远啊!他们的田庄,一般都小得多。除了少数大大缩小了的、荒芜的公有森林以外,没有分割的马尔克已经消失了。但对小农来说,不利用马尔克就不能养家畜,没有家畜就没有粪肥,没有粪肥就没有合理的耕作。收税官和紧跟在他后面的咄咄逼人的法警,这些今日农民最熟悉不过的人物,都是古代马尔克社员没有听说过的,还有那些从事抵押放款的高利贷者,也是没有听说过的,农民的田宅[13]现在正一个个地落到他们的魔爪中去。但最妙的是:这批新的自由农民(他们的田地和活动自由被大大缩小),正好出现在一切都进行得太晚的德国,出现在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不单是科学的农业,而且还有那些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正如机械的纺织业排斥了手纺车与手织机一样,这种新式的农业生产方法,一定会无法挽救地摧毁农村的小土地经济,而代之以大土地所有制,——只要给这种生产方法以这样做的必要时间。
因为,处在目前经营形式下的全欧洲农业,已经受到了美洲大规模谷物生产这个占有优势的敌手的威胁。美洲的土地天然适于耕种,天然具有长年的肥力,购买它又花不了几文钱,同这样的土地,不管是我国负债的小农,或者是我国同样债台高筑的大土地占有者,都是无法进行竞争的。全欧洲的农业经营方式,在美洲的竞争下失败了。欧洲农业只有进行社会化经营和依靠社会去经营,才可能继续存在。
这就是我国农民的前景。一个尽管是衰落的自由农民阶级的复兴,却有这样的好处:使农民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在这个地位上,他们在自己的天然同盟者工人的协助下,能够自己帮助自己,只要他们愿意懂得怎样做。[14]
但是怎样做呢?采用恢复马尔克的方法,但不用其陈旧的过时的形式,而用更新了的形式;采用这样一种更新土地公有制的方法,以便使这种公有制不但能保证小农社员得到大规模经营和采用农业机器的全部好处,而且能向他们提供资金除农业以外去经营利用蒸汽动力或水力的大工业,并且不用资本家,而依靠公社去经营大工业。
经营大农业和采用农业机器,换句话说,就是使目前自己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的农业劳动变为多余。要使这些被排挤出田野耕作的人不致没有工作,或不会被迫涌入城市,必须使他们就在农村中从事工业劳动,而这只有大规模地、利用蒸汽动力或水力来经营,才能对他们有利。
这究竟怎样组织呢?德国农民们,好好地想一想吧。在这方面能够帮助你们的,只有社会民主党人。
弗·恩格斯写于1882年9月中—12月20日之间
作为附录载于1882年霍廷根—苏黎世版《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88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27卷翻译
[1]在经过恩格斯修订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增补第4版(1891年柏林版)(以下简称:增补第4版)所附本文中,此处为“整整一半”。——编者注
[2]凯撒《高卢战记》第6册第22章。——编者注
[3]《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83年霍廷根—苏黎世第2版及以后各版所附本文,在此词后加上了“Allmenden”。——编者注
[4]恩格斯在这里加了一个注:“我要感谢马克思,是他指出了这一就其历史后果来看极其重要的区别,在有关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的一切问题上,马克思无疑是首屈一指的权威。但愿《资本论》第2卷至少会将他研究的主要成果发表出来,因为该卷在论述地租的时候,还将论述土地所有制问题。”但在增补第4版中从“较大的马尔克”至“自己单独的公有地”这一整段话,被作者删掉了。——编者注
[5]塔西佗《日尔曼尼亚志》第26章。——编者注
[6]在增补第4版中,恩格斯将这句话改为“塔西佗以后四五百年”。——编者注
[7]在增补第4版中,恩格斯将“反复的”(wiederholt)改为“通常的”(gewohnt)。——编者注
[8]在增补第4版中,恩格斯在“只有”前加了“差不多”,在“还保存着”前加了“直到今天”。——编者注
[9]在增补第4版中,恩格斯在此处加了“和法兰西北部的习惯法(Coûtumes)”。——编者注
[10]恩格斯在这里加了一个注:“不应把这种陪审员法庭跟俾斯麦—莱昂哈特的陪审员法庭混为一谈95。在后一种陪审员法庭里,判决是由陪审员和法律专家共同做出的。在古代的陪审员法庭里,根本没有法律专家,法庭庭长或审判官根本没有表决权,判决是由陪审员独立做出的。”——编者注
[11]“几乎”一词是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第2版(1883年霍廷根—苏黎世版)所附本文中增加的,以后的几个版本中仍保留了“几乎”一词。——编者注
[12]在增补第4版中,恩格斯在这里加了一句话:“只有斯拉夫和立陶宛—普鲁士农民还是不自由的。”——编者注
[13]在增补第4版中,恩格斯将“农民的田宅”(Bauernhof)改为“农民的土地”(Bauerngut)。——编者注
[14]以下三大段文字是恩格斯在1883年出版《马尔克》单行本时所作的补充,单行本的书名为:《德国农民。他过去怎样?他现在怎样?他将来会怎样?》。——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