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2025年09月20日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质量为250g以上(含250g)的民用无人机。
(2)登记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2017年8月31日后,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相关定义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质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质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质量是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质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准备的全部质量,包含标配电池质量和最大燃油质量。
(4)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要求
这部分内容可以登录https://uas.caac.gov.cn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