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空中交通管理

7.空中交通管理

(1)适用范围

空中交通管理是指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2)飞行活动需满足条件1

①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

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7kg;

③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

④在昼间飞行,飞行速度不大于120km/h。

(3)飞行活动需满足条件2

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

②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③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

④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⑤运营人员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4)评估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员会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对于需评估的内容,可参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5)无线电管理

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②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