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3 国际法庭
1920年,国联计划成立一个法庭以判决各国可能提请解决的任何争端。这个法庭通常称作国际法庭,正式的名称是常设国际法庭,1922年在海牙正式成立。法庭有法官11人(1930年增至15人),由国联的大会和理事会选举。它比它的创始者所预期的更为有用。在其最初的十年中,判决了16个案件,向国联提供咨询意见的有其他22个案件。在它诞生10周年之前,有45个国家参加。它们中多数同意了在一切有关法律争端上接受它的判决。到那时为止,有55个国家在这个法庭的草约(非正式的协定草案)上签了字,但其中有10个国家没有批准。1929年曾为美国的参加做出安排,只待参议院批准,但是参议院却没有批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