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制度与公司治理
(一)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的规定。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副董事长主持;如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天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通知。
会议通知,要明确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会议议题、投票委托授权书送达时间地点、会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https://www.daowen.com)
(三)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制度
表决权与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构成股东重要权利。
1.表决权的计算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对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的下限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协议约定不得突破。如《公司法》有关“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等规定。
3.限制性表决权。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限制性表决权,明确被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公司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四)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决议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股东会决议内容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救济性规定,即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股东、董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电子方式作出决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