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押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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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财产优先受偿。
(二)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基本条款为: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五)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