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其应当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个一般标准,即经营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有将隐蔽性危险告知的义务,对受邀请进入经营领域的人有一般保护事项。
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责任不因“外包”转移
裁判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884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起诉被告超市、环境科技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犯其身体权、健康权,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认为,原告摔伤与超市地面积水有关,而超市把超市清洁卫生外包给环境科技公司,因此原告摔倒与超市无关。
法院认为,超市上述抗辩,并非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不予采纳。杨某某作为成年人,其穿着底面磨损严重的鞋外出活动,具备一定过错。本案侵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72830.77元,由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给杨某某48722.54元,杨某某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超市支付给杨某某各项费用合计48722.54元。
提示
超市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与环境科技公司的外包协议的约定来判断是否有追偿权。
损害事故应综合认定
关键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损害事故综合认定(https://www.daowen.com)
裁判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793民事判决书
原告(被上诉人):董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酒店
被告:某酒店分店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等合计124118.2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酒店分店作为酒店经营部门,在其停车场周边设置铁链,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路过的董某某被铁链绊倒摔伤,疏于履行自己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也具有一定过错,其赔偿责任由某酒店承担,原告与被告某酒店各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某酒店赔偿原告40179.45元。
被告(上诉人)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某酒店分店停车场内,该停车场以酒店外墙、停车杆、护栏和绿化带等与外界隔离,是某酒店分店管理区域内的独立场所,并非行人通行的正常道路。该停车场与其他酒店停车场相邻,某酒店分店设置隔离桩及铁链与其他酒店相隔离,属于正常的内部管理行为,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董某某从涉案酒店所属的停车场穿行,并非在正常的人行道上行走。同时,董某某行走时一直低头看手机,行至上述隔离设置处时,仍然边低头看手机,边行走,以致未抬脚跨越隔离物,从而摔倒。董某某摔倒是其未在正常道路行走且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上述某酒店分店隔离设置物没有因果关系,故对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董某某诉讼请求。
提示
一、侵权责任纠纷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一文认为:一是消除内部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二是通过对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三是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四是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减少损害。经营者可以对照以上四方面,检查健全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注意环境安全管理:1.对溢出物管理;2.对垃圾管理。避免溢出物和垃圾使人滑倒,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发生。
三、注意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货架的安全管理;2.购物车安全管理;3.叉车等安全管理;4.堆放物的安全管理;5.水、电、电器的安全管理。
四、人员的安全管理:1.员工的安全教育;2.顾客的安全管理;儿童爬购物车的劝阻;儿童无人监管的处理;节假日人流量的控制管理、引导。
五、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设施管理;2.消防通道的畅通;3.紧急出口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