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单在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更重在对侵权人的行为构成惩戒和威慑。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赔偿实际损失后,再赔偿实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责任。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首先规定“惩罚性赔偿”规则,该法第63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例

消费欺诈的判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经营者未履行商品信息告知义务,被认定构成消费欺诈,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

温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家电公司销售给何某某的空调,存在未履行商品信息告知义务行为,构成欺诈,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家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何某某购买空调机款(包括配件)33200元,以空调机款29000元的三倍赔偿何某某87000元;三、何某某将所购空调机退还家电公司。(https://www.daowen.com)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索引: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2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

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名称:惠氏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惠氏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惠氏上海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惠氏公司)、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某、管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惠氏有限责任公司在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婴幼儿奶粉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中国市场,长期推广使用“惠氏”“Wyeth”商标,2015年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奶粉业务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法院起诉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惠氏”“Wyeth”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认定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惠氏”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过计算,或者根据被告方人员自认的销售额,被告获利均超过了1000万元。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后,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5周年15件典型案例(2017—2022)》,浙江普法,202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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