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要注意的事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被申请执行人要注意的事项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3、12、13款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被申请执行人要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3.被申请执行人按人民法院的要求申报财产。即使没有能力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义务,也要如实申报,否则可能被人民法院视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4.被申请执行人不得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

5.被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取得案件结案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义务,或者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案件结案证明。

6.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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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部分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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