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系统的改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院前急救系统的改革

(一)急救系统和模式的统一化

当前,我国院前急救模式介于美英模式和法德模式两大主要院前急救体系形式之间。从美国、德国及日本等院前急救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院前急救普遍采用统一的集中性院前指挥型模式。

多系统、多模式并存不利于我国急救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加强急救医疗国际交流,吸取有益国际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目前分散的急救系统并入一个体系,既可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又便于院前急救的统筹指挥,保障并提高急救效率。

(二)急救网络的普及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二位,与此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包括院前急救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因此,在我国急救系统和急救网络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各省市县常住人口数量、分布,并统筹城乡各地地理环境特点、交通条件等合理配置急救资源,逐步建成有我国特色,覆盖城乡的居民急救医疗网。

普及急救网络应注重急救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升级。信息畅通是急救成功的保证,应把有线、无线电话等传统信息传递方式和GPS定位系统、GIS地理讯息系统及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人工智能等有机整合成功能强大、响应快速的急救信息网,从而不仅实现急救指挥中心与首援急救人员、医疗急救人员和拟接诊医院的即时联系,同时保证急救中心与公安、消防、武警、政府部门等的全天候通信,最终综合发挥各方救援力量,确保院前急救有序、高效运行。

(三)急救人员专业化和急救装备现代化(https://www.daowen.com)

作为专业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不仅要熟练掌握抗休克、心肺脑复苏、气管插管、静脉输液、胸腔引流等现场急救技能,还必须熟悉临床多学科常见病症的诊断和处理原则。随着社会发展,科学研究手段的进步和急救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急救医学知识也在不断更新,为了能提供更好、更安全可靠、更有效率的院前急救服务,急救人员就必须定期地接受各种形式的急救知识培训和急救技能操作。

急救装备的现代化是院前急救系统改革的重要内容,完善的急救装备直接关系到急救的水平与质量。现场急救时,急诊救护车是集成了成套现场急救装备最主要的运载工具,卫生部曾规定,凡成立120急救中心的城市,每5万人需配备一辆急诊救护车,但就目前而言,投入使用的急诊救护车的数量仍不足,而部分车辆超期服役,救护车上急救设施短缺、落后,车辆防护能力较差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各急救中心应对急诊救护车更新换代,在配备普通救护车的同时,也应针对传染病患者装备一定数量的特殊防护型救护车,该种车辆除装有心电监测、心肺复苏、静脉输液等基本急救装备外,更增加了多道重复密封措施,可将车辆驾驶室与医疗室安全隔离,因此能更加安全、有效完成特定的急救任务。

(四)推进急救医疗服务立法

我国经济、社会及民生的发展,不断对急救医疗服务的目的、内容、范围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各类涉及急救的法律、社会问题较为突出。以急救医疗法律的形式对急救机构、急救专业人员和对急救服务产生影响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近些年来,国内已有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方式,制定了本地的急救医疗服务政策法规,在规范急救行为、促进急救体系建设、调整相关社会关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明确了当地各级政府、部门、网络单位的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陕西省西安市通过急救立法明确社会急救医疗的性质,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确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促进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是十分必要的,等等。

各地有关急救立法的实践和经验积累对于推动我国国家层面急救医疗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想见的是,我国必将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医疗急救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建立起相应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包括急救人员准入制度、社会急救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三无人员社会急救医疗制度、特殊行业从业人员急救培训制度等。一言以蔽之,较为完善的急救医疗服务法律体系将使我国的院前急救在法律监督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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