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租界皇家租约(译文)1861年9月25日
本契约系由英国皇帝陛下及顾慈两方于一八六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所订立。
兹英国驻大清国直隶省天津代理领事官约翰·吉布森先生受命代表英国政府将坐落天津紫竹林境内之地段租与英国臣民。
本合同特证明:今上述之顾慈(或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受让人)既已允诺按本契约规定缴纳每年租金并履行条件及同意事项,且该顾慈于本租约订立时及订立前已将租银(墨西哥银)壹仟贰佰伍拾伍元捌角柒分整交与英皇陛下之领事官约翰·吉布森先生转交英皇陛下使用(按:该款已收到)。英皇维多利亚陛下乃立本契约,将坐落天津紫竹林境内十九号地段租让与上述之顾慈(或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受让人)使用。其四至计开为;北至第十七号地,南至第二十一号地,东至河边,西至马路。
上述地段共计面积六万九千五百八十平方英尺,连同地上附属物,按本契约规定租让与上述顾慈(或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让受人),言明自一八六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九十九年内归其所有。在此规定期间每年每逢九月三十日由彼付年租每中国亩壹仟伍佰文(该地段共十亩六分九厘整,计合共壹万陆仟零三十五文整)作为地租。而上述之顾慈(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管人,或财产让受人)特于本契约中与英皇陛下(或其承继人,或后继者,或财产让受人)商得同意,并保证实行以下办法。
上述之顾慈(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管人,或财产让受人)在本契约规定期间内必须按照上述付款方法及付款日期,将每年每亩壹仟伍佰文之租金不减分文逐年付与英皇陛下(或其承继人、后任者、财产让受人)。上述之顾慈在本契约规定期间内必须担负且缴纳排水、路灯装修及修缮、修路、修建游憩场所及警察机关所需费用及本地区内租户委员会所征派之其他费用之一部(如此种委员会不存在,得由英皇陛下之领事官为居民福利计而征派之)。本契约当即明确规定:倘若上述规定之每年每亩壹仟伍佰文年租于规定付款日期后二十一天内其全部或一部有未付或拖欠情事,或上述之顾慈(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管人,或财产让受人)对于由彼所应允而由本契约所规定之条件及同意事项有违反或不履行之情事时,则自彼时起英皇陛下(或其承继人,或后任者,或财产让受人)得有合法权力指定其领事官、副领事官或其他正式委派人员随时重行进入本契约所规定租让之不动产内,并代表英皇陛下(或其承继人、后任者、财产让受人)将该项不动产之所有权收回,一若本契约未经签订者然。嗣后上述之顾慈(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管人,或财产让受人)对于经由本契约让受之财产之一切权益、权利及权利上之要求均告无效。
倘若上述之顾慈(其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管人,或财产让受人)将本项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转租或转让与他人,或将租约过户与中国人民或其他外籍人民时,则于财产让渡之前必须由上述之外国人签立契约一纸,保证其本人(或其助手,或其雇用人员)于警察案件或一切英国人为原告之民事诉讼中,服从英皇陛下领事官或副领事官或正式委派人员之命令(该契约须经英皇陛下领事官或其他委派人员之批准)。否则上述之转让即告作废而不发生效力,而英皇陛下之领事官或其他正式指派人员得以英皇陛下名义并代表英皇陛下有权立即重行进入该项不动产,并收回其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
兹由英皇陛下正式委派之英帝国代理领事官约翰·吉布森签立本租约,并于租约开端所载之年月日代表英皇陛下将彼所辖领事馆之官印加盖于本租约上。恐口无凭,立此为据。
立约人:顾慈(签字)
代理领事官 约翰·吉布森(签字)
见证人:道格拉斯(签字)
立约人顾慈(J.C.Coutts),今将上述契约内所租得之地段及其产权及一切收益权利等,遵照上述租约内承租人所应履行上述契约内之各条款同样转让与顾特(GeorgeWatson Coutts)名下为业。受让人兹后同样履行。
(据《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2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