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农商部为转知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事训令天津总商会(第1200号)1919年11...

216.北洋政府农商部为转知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事训令天津总商会(第1200号)1919年11月11日

为令行事。准财政部咨称,查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一事,迭经本部拟具办法,咨由外交部照会各国驻京公使从速商定。现准外交部来咨,照录领衔英使照会附开意见,本部完全予以承认,复将原拟办法另行逐条订定。兹定于民国九年一月一日,所有各处租界均按照本部此次订定办法一律施行。至有开商埠及通商口岸未经划定租界者,关于警察及司法本归我国管理,仍照印花税普通法令办理。相应刷印本部订定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咨请查照,转饬各省区商会通告各商民遵照。等因。到部。合即抄录原送订定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一纸,令仰该总商会转知各商民一体遵照。此令。附抄件。

农商总长田文烈

订定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

一、凡居住租界内之华人,应依照中华民国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布及三年十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印花税法,又四年一月十八日公布之关于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所载各种契约、簿据及证凭,贴用中华民国印花税票。

二、检查租界内华人应贴印花之契约、簿据及证凭,委托该管外国警察官执行,其检察时发见不贴印花之契约、簿据及证凭,得依照税法条例处以相当之罚金,随时交由该管领事代收。(https://www.daowen.com)

前项罚金每届三个月结成总数,由领事馆代用中国政府名义,以一半捐助工部局经费,其余一半交由交涉员公署解归国库。

三、租界内华人契约、簿据及证凭不贴印花,或对于所贴印花未盖章画押加以注销,遇诉讼时本不能认为合法之证据,兹为维持对手人利益起见,由会审公堂或地方官衙门或审判厅,但将出立契约、簿据及证凭之华人处以罚金,并令依法补贴印花及盖章画押,而原立之契约、簿据及证凭仍认为有效。

四、租界内发行印花税票,由中华邮务局在租界内办理专任销售印花税票,不涉及他项之任务。如将来须在租界内添设发行印花之邮务分局或特别机关,先与各国领事接洽后再行照办。

(J0128-2-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