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关于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代管电话三、四分局的议案1940年9月27...
为电话局三、四两分局,业经商得各租界同意由本署收回,并为便于经营起见,委托电电公司代管,检同各项协定、觉书草案提请公决,以便签订由。
为提请公决事。查天津电话局三、四两分局,自民国二十六年事变后,即由英、法、义租界当局组织联合管理委员会暂行代管,不能与二、六两分局联络通话,本公署为维护主权便利中外商民起见,迭次派员向各租界交涉收回,未能解决。自山下机关长莅任,诸荷支持协助,现已商得各租界当局同意,将三、四两分局交还本公署,所订办法均极合理,迁延两年之悬案,至此圆满解决。又以二、六两分局,原已委托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经营,三、四两分局收回后,自应一并委托该公司代为管理,以一事权。现本公署与该公司间各种手续,亦已磋议完了,一俟协定、觉书等草案提经本会议讨论通过,即当分别正式签订,克日实行交接,相应检同各项草案全文提请公决。
提议者市长
本案于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市政会议第二次临时会议议决,本案通过。
协定书
天津特别市市长(以下简称甲方)及天津租界联合电话管理委员会代表(以下简称乙方)依照左开各条,由乙方将英、法、义三租界(以下简称地域)内之电话局移交甲方,并经双方同意解散租界联合电话管理委员会,特立本协定书为证。
第一条 甲方约定保证地域内电话之效率,并以现有设备尽力从速使与地域外之电话接连。
第二条 中国政府天津电话局与中国银行团所订立之借款合同,由甲方承认其效力。
第三条 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中国政府天津电话局与各国租界当局所订立之特许合同,由甲方承认其效力,但因合理的经营所必须之修正,得与各租界当局另行协议之。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中凡无共产或反政府之倾向而任事干练者,均由甲方继续采用之。
第五条 乙方当移交地域内之电话局时,关于该局所属之财产及地域内设备之所有权,不负任何责任,应明白谅解之。此项财产及设备在所有权未获得最后之解决时,应予维持,并不迁移至整个区域内之其他部分。
第六条 本协定书制成中英文各两份,由甲乙两方各执中英文一份。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一九四零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
天津租界联合电话管理委员会代表
英国工部局董事长
法国工部局书记长
义国工部局书记长
关于电话事业委托经营之觉书
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以下称为甲)及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以下称为乙),关于英、法、义三租界(以下称为地域)内之电话事业经营,经天津陆军特务机关长、陆军中佐山下哲夫临席之下,协定左开各项:
一、甲将地域内电话事业之经营委托于乙。
二、乙于经营委托期间应整备地域内之电话事业,并扩充改良谋经营各(合)理化。
三、经营委托期间,地域内电话事业之会计,作为华北电信电话有限公司之特别会计,其经营上所生之收入及支付,并其关系之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得取或负担。
四、地域内电话局现在所负之债务,由甲负责(但原有财产之所有权明确时,由该财产归属者继承之,乙对于甲之债务整理应加协力)。
五、本觉书以中日两文订制各二份,甲乙各持中日文各一份。(https://www.daowen.com)
六、本觉书自签字之日起有效。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九月卅日
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
临席人天津陆军特务机关长山下哲夫
市公署与公司间觉书谅解事项
关于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以下称为甲)及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以下称为乙),于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两方成立之协定谅解左开诸项:
一、委托成立时,对于全部职员由乙方另行录用。
二、对于委托成立以前期间之职员,退职金由甲方负担;对于委托成立后期间之职员,退职金由乙方负担。委托成立后,对于委托前期间之退职金,立即根据旧交通部之规程算定之。
三、委托成立后,立即编制电话局财产目录,但不得触及其所有权之所在。
四、对于事业之整备、改良、扩张及经营之合理化等,由乙负责办理,甲不加干与(预)。
五、对于整理借款及改订特许合同时所举行之甲方委员会,乙方得派必要人员参加并协助之。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九月卅日
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
临席人天津陆军特务机关长山下哲夫
付款通知书
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领到之金一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三元九角,如另纸抄件所开,当天即行交付。
请查照是荷。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台照
收据
一、金一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三元九角
内译:
期票计二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九十七元二角二分;利息至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十四万三千七百二十元零八角五分。
透支计三十万零六千九百一十一元九角一分;利息至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五元五角二分。
管理委员会借款计三万六千八百七十一元四角一分;利息至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千四百一十七元五角三分。
此款系根据“委托经营之觉书”第四条第二项。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对于银行团备付借款利息之协力金。
右款确实收到无讹。
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台照
(J0001-3-01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