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地亩过户登记契税通告(第23号)1940年9月25日
依照本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局第二十号通告,凡有临时执照应于本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正午十二时前送交本局,现已过期。兹查业主间尚有未遵此规定期限办理者,为此特行通告,该临时执照送回限期已展后四星期,所有前未遵章办理之业主,务须将所持执照(连同根契及其他凭照契据)暨按临时执照第一款规定尚未向本局缴付之费用,于本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二正午十二时以前送交本局。
兹特剀切警告业主,如再不遵此十月二十二日之限期将所持执照送回本局,过此规定限期,本局即不接受此项执照,函请英总领事署转送天津特别市财政局换发中国政府新契(三联契)。此项仍持有临时执照之业主于本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后,其换领三联契须自行直接将临时执照送交天津特别市财政局接洽办理。此布。
秘书长兼工程师 巴恩士(https://www.daowen.com)
一九四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J0055-1-00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