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天津特别市财政局整理营业税暂行办法1941年
甲、华界商号
一、根据营业税处欠税底账,广派税警按户传催,限于四月三十日以前来处纳税,免收滞纳罚金。
二、向为报税之商号,因恐一经投报即有被罚之虞,统限四月三十日以前自动申请投报,应准补缴税款,免予处罚。
三、由五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仍不缴纳税款或隐匿不报希图偷漏,一经查出,暂依照营业税征收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最低额议罚。过此限期得按其情节轻重,依照税章第十八条处理之。
四、前列三项办法除呈报外,并分别函令公布如左:
1.布告并登报公告全市商民一体周知。
2.函警察局转饬各区所通知该管界内各商号。
3.函商会转知各同业公会通知所属各商号。
4.令营业税征收处切实遵照施行。(https://www.daowen.com)
乙、租界商号
五、租界各华商照章亦须完纳营业税。入手办法,一面由各同业公会负责劝导,俾各自动投税,一面由商会通知租界华商公会就近剴切晓谕,并由各租界营业税劝导处相机晓以大义,务期就范。
六、各租界华商因在租界负担较华界为重,凡经此次劝导暨自动投报者,其物品贩卖无论零售批发,一概依新税率,按批发折半核算,并不究既往,以示优异。
七、华界商号前为避乱关系,暂移租界营业,而此刻欲迁回华界照常营业者,如自动报税,本局亦予以便利并免予处罚。但以该商号在迁回三日内,经向营业税处检呈确切证件(如工部局迁移执照等)。经核无讹,或经调查属实者为限。
八、各租界华商如经劝导晓谕后,仍存观望,抗不纳税者,是籍租界为护符,蔑视国家政令。除通知商会制裁外,本局即对于各商号之营业行为,严厉设法限制,使各商号得尽纳税之义务,以示与华界待遇平等。
九、改组营业税评议委员会并准租界华商推举代表聘充委员,无论华界、租界商号,凡有解释条文发生争执以及其他纠葛事项,营业税处为昭示平衡,认为有讨论必要者,得提出评议委员会共同决定之。
十、评议委员会定明每月召集会议一次,遇有特殊事项得临时召集之。一切组织,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照天津市营业税评议委员会会议规则办理。
(J0129-3-002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