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伪天津特别市公署为抄发《天津特别市特别
行政区暂行条例》事训令救济院1942年5月6日
为训令事。案奉华北政务委员会秘文字第二七七〇号训令内开,为密令事,案查天津特别市特别行政区暂行条例,业经由会公布,合将该项条例抄发该市公署仰即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此令。等因。附抄发条例一份。奉此,除分行外,合行抄发原件,令仰该院知照。此令。
附抄发条例一份。
市长温世珍
天津特别市特别行政区暂行条例
第一条 天津英租界地区为天津特别市之特别行政区。(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条 特别行政区设特别行政区公署,隶属于天津特别市。
第三条 特别行政区公署设署长一人简任,承天津特别市市长之命处理接收之行政。
第四条 特别行政区公署[设]所需局处及职员。
附则
第五条 本条例自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之。
(J0131-1-00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