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信用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2026年01月15日
二、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信用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指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招投标等重要领域,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于2016年8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即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要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该文件的推出,对地方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引领和促进作用,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新台阶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