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动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由“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2014年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在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加强政府信用监测,强化联动惩戒,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也多次提及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条例》第三条指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中对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也有明确建设目标,指出要健全完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信用记录在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应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17号)在招标投标部分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建立招投标企业红黑名单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