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

一、澳大利亚

(一)托育服务政策的实施主体

澳大利亚负责托育服务的主要部门是澳大利亚早期发展调查局,它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托育服务相关的数据监测,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澳大利亚教育部主要负责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和学校教育,澳大利亚卫生部主要负责0~3岁婴幼儿的健康及疾病预防工作。另外,澳大利亚托育服务涉及的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及疾病预防等相关工作,都分布在政府的其他部门。

(二)服务模式

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托育机构主要分为全日托中心、家庭日托和家中护理、临时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前三大机构包含0~3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其中,校外托管机构数量占比最大,其次是全日托中心。

首先来讲全日托中心,它主要的服务对象是0~6岁的儿童,提供的是全天或若干小时的托育服务,主要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儿童发展的需要、兴趣、经验等建立起来的一种托育模式。一般全天的托育服务时长是8个小时,每年的服务时间至少为48周,全日托中心的性质包括私营、地方委员会、社区、个体、非营利性组织等[35]。虽然全日托中心的数量没有校外托管机构的数量多,但多数的家庭更倾向于选择全日托中心来照看他们的子女。

其次是家庭日托和家中护理,它提供的是在家庭开设的具有较强自主性与灵活性的托育服务,开设家庭日托和家中护理的保育员需要取得国家规定的保育员资格才能注册托育服务机构,这种机构主要适用于父母工作较为偏远的家庭。

最后是临时托管机构,这种机构主要是给临时有事不能照看子女的父母提供暂时性的托育服务,常常设立在体育娱乐中心或社区中心,该机构的数量较少,父母使用的服务频率也较低。

(三)财政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对托育服务进行财政支持,政府是托育服务的主要财政支持者,平均每年的财政支持在50亿美元之上,目前还处于增加的阶段。[36]澳大利亚还投入了35亿澳元来支持《儿童保育一揽子计划》。《儿童保育一揽子计划》对澳大利亚传统的早期教育、保育系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加大了对托育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帮助100万户澳大利亚家庭减轻了保育费的压力,并使更多的婴幼儿从早期的教育中获益,为新型的保育系统奠定了基础。另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还在2009年颁布了“儿童早期发展国家战略框架”,其目的是到2020年使国内的所有儿童有良好的开端,促进儿童早期教育的发展,全面提升婴幼儿的各项能力。

对残疾的特殊儿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例如“残疾儿童更好的开端”,规定有7岁以下的特殊儿童的家庭最高可以获得1.2万美元的资助,每个财政年度最多可以使用0.6万美元,规定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早期的干预治疗及相应的服务。

(四)托育机构准入资格及规范

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的《早期儿童教育与保育国家质量标准》(简称《国家质量体系》)规定了将教育机构与保育机构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为澳大利亚的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提供了依据。《国家质量体系》颁布的目的是保障本国儿童的安全、健康及福祉,通过提供早期的托育服务,实现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儿童早期的全面发展。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专门设置了澳大利亚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质量局(,其主要职能是促进、监督《国家质量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早期教育和保育质量局通过构建新的质量评价系统,来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全面了解托育机构的教育质量相关工作的进展,实现了澳大利亚托育服务制度体系的构建。

关于人员配置,澳大利亚对全日托中心配置的托育服务人员的比例有如下规定:0~2岁婴幼儿与服务人员的比例为4∶1,即每4个婴幼儿需要配备1名教师,2~3岁婴幼儿与服务人员的比例为5∶1。对托育机构场地的规定有所有的设备、家具等需要保持清洁、安全,如果检查不合格将会处以2000澳元的罚款。

(五)托育师资队伍

20世纪澳大利亚托育服务的市场化的性质较为明显,托育机构主要以私有制或个体的性质存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专业能力存在着差异。当前,澳大利亚国内出生率处于低迷的状态,政府开始发挥力量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的干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托育机构的师资培养主要强调的是构建教师职业资格认证与从业资格标准体系,促使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及专业能力得到提升。对托育服务机构师资队伍的建设,主要从指定行业从业规范上来不断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构建政府与社会的监督机制,完善师资认证制度。针对托育服务师资队伍参差不齐的状态,政府制定了专门的认证制度,并且将师资的培养上升到国家层面,进一步提高了托育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