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原则
2026年09月21日
一、
报告原则
肺结核传染病报告与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一)非定点医疗机构
所有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且被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的患者,均需进行疫情报告。
发现肺结核患者尽快转诊至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疾病无法转诊的,在条件允许后尽快转诊。
(二)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未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科室对到本科就诊且诊断为肺结构/疑似肺结核的患者,均需进行疫情报告,并将患者转诊至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科室。
(2)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科室做出肺结核诊断时,情况如下:
①未查询到患者本次病程报告过传报卡,则需对首次就诊进行报告;本病程第二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
②若查询到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做出诊断并被报告,可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标注该患者已报传报卡卡号。
③接诊的治疗失败病例、返回病例、未完成疗程病例、中断治疗后重新治疗的既往肺结核病例,可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不需要进行报告。
(3)诊疗过程中发现利福平耐药的肺结核患者,应作为肺结核的确诊病例按照要求填报“利福平耐药肺结核”。
(4)乡镇卫生院一般报告疑似病例,县级及以上无肺结核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院,可以报告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县级及以上具备肺结核病原学检测能力医院可以报告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