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11〕9号)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