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常人:作为日常状态中的相互共存之“谁”
现在,我们还需着眼于以下之点来对此在的结构加以开掘:经由世界而得到规定的那种相互共存和一种由此所产生出来的共同理解是如何在此在之中自身构成的。尚需追问的是:在这样的一种相互共存中,那首先理解着自身的到底是谁?如何把这样的一种理解本身解释为从出于此在之存在枢机的相互共存?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追问:不是问理解在根本上如何能够实现,而是问那种总是已经与此在一道俱生的相互的理解是如何能够基于此在的存在可能性而遭到阻隔与误导的,以致正是出于总是存在着的相互理解之缘由而达不到一种真正的理解,以致相互理解意义上的理解总是在此在本身所特有的一种平均化的存在方式中受到压制。
这样,对之中-在的新的特性——共在(尤其是就其作为从出于世界的存在这种存在方式而言)——所进行的开揭,就逼出了我们由之出发的这个问题:日常状态中的此在是谁?人们不应该沉陷于这一迷梦:当我们说,此在向来就是我的——它就是我自己本身所是的存在,就仿佛已经给出了对于日常状态的此在之谁这个问题的一种回答。正因为是这个“谁”在追问着他的存在之谁,这个“谁”就经由那向来处于其存在方式中的此在之存在而一同规定着这个谁是什么。这一现象学的解释是通过日常状态的存在方式、通过操持性的共同投身于世来看取此在的。此在作为共在就是这一相互共存。据此,关于相互共存的存在之谁的问题就从相互共存那里取得了它的回答。日常状态之谁就是“常人”(Man)。
如下之点已经得到了指明:在日常操持的首先而通常的情况下,当下切己的此在总是它所致力于追求的那种东西。众人本身就是众人所从事的事情。对于此在的日常解释依照向来得到操持的东西而获取解释和命名的视野。常人是鞋匠、裁缝、教师、银行家。在此,此在是那种他人也能够成为和实际上所成为的东西。他人在寰世之中与我们一同在此,他人的共同此在被纳入了考虑,这不仅是因为被操办的东西对他人而言具有有用和有益的性质,而且也因为他人所操办的是那些同样的东西。在看待他人的两种视角里,与他人的共处都是处在一种与他人的关系之中的——就是说,着眼于他人以及着眼于他人所从事的东西,自己的操持或多或少都是有成效的或有用处的;而联系到那些操办着同样东西的他人,自己的操办则或多或少就成了优异的、落后的,成了受赏识的或以这类方式被看待的东西。在对人们以赞成和反对他人的方式而一同操办着的东西所进行的操持中,他人并非简单地只是现成可见的,毋宁说,操持作为操持也不断地生发于一种对自己与他人的差等萦系于心的挂虑之中,即使这只是为了将这个差等加以扯平——情况可能是:自己的与他人相比仿佛处于落后的此在正欲追赶上他人,情况也可能是:领先于他人的此在正意图将他人压制下去。这种在操持的日常样式中统治着与他人的共处的固有的存在结构,我们就称之为差等(Abständigkeit)现象——即此在对于差距(Abstand)的牵缠(Sorge)——不管此差距在多大程度上是明确被意识到的。实际上,正是在日常的操持对此现象无所意识的时候,这样的一种与他人共处的存在方式也许恰好才会更为露骨和更为原本地表现出来。例如存在着这样的人:他们纯粹只是出于荣誉心而去做他们所从事的事情,而与他们所从事的事情没有任何切身的干系。当然,以上的所有这些规定都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评价或诸如此类的含义,而似乎只是在一种粗略的意义上描述了日常状态中的此在所具有的行事特征。
以这种方式,作为共在的此在,本己的操持就将他人放进了它的牵挂之中,更恰当地表达:作为共在的此在是倚持于他人的共同此在和此在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所操持着的世界而生成的。恰好在最为本己的日常竞逐之中,此在作为与他人的共处并不就是其自己本身,相反,他人倒是替本己的此在生活的人。在此,他人不必就是确定的他人。每个他人都可以代表这个他人。这个他人当下为谁,这恰好是无关紧要的,唯一重要的只是本己的此在本身所从属于其中的他人。这些世人本身也一同属于其中的固有的“他人”,以及世人在相互共存中所成为的他人,似乎就构成了那不断地当下在场的“主体”,它就是那从事着每一日常操持的主体。
现在,只要此在在对其世界的操持中就是共在,并作为这一与他人的共处而融身于世界之中,那么与此同时,每个人就都把这一共同的寰世作为公共的寰世放入了自己的牵挂之中,人们利用着这一寰世、考量着这一寰世,人们以这种与那种方式在其中活动着。在这里,我们以一种每个他人都同我一样的存在方式而与他人互动着,在这里,一切特定意义上的事业和职业的区别都消失了。相互共存完全将本己的此在化成了他人的存在方式;此在让自己被他人卷带而去,但这时他人与自己的区别却更加隐而不现。在此在的存在可能性的范围之内,每一个人都完全地成了他人。值此,日常生活的固有的“主体”——常人(Man)——才拥有了它的充分的统治。公共的相互共存完全是源自这一常人而生发出来的。世人喜欢什么和享受什么,我们就喜欢什么和享受什么,世人对文学怎样阅读和判断,我们就怎样阅读和判断,世人怎样听音乐,我们就怎样听音乐,世人怎样议论某事,我们就怎样谈论某事。
这一并非某个特定之人的常人,这一属于“所有人”但又不是全体人之总和的常人,就轨范着日常此在的存在方式。常人本身有着自己的去存在的方式;我们已经用差距现象对其中的一种方式作出了描述。但共在的这一缘于与他人的差等而去存在的趋向又是以此为根据的:共同相处本身和操持具有平均化(Durchschnittlichkeit)的特性。这一平均化是对常人的一种生存论的规定;它是一种在根本上与常人息息相关的规定。因此之故,常人实际上就止步于那些属于自己的东西、那些他认为有效的东西的平均状态之内。对于此在之解释、对于世界之评价的这种日常的被磨平了的平均状态以及这样的一些来自习俗与时尚的平均状态,就监管着一切涌上前来的例外。一切例外都成为短命的并无声无息地被压制了下去。所有原发的东西都在一夜之间被磨平为每个人都能够理解的东西且再也不会有人对其茫然不解。常人的这一本质性的平均化重又奠基于常人的一种原初的存在方式之中,这种存在方式就通过常人的融身于世表现了出来,在我们可以称之为对共同相处的平抑(Einebnung)(对所有差等的平抑)中表现了出来。
在差距、平均化和平抑这些现象之间,存在着一种生存论的关联。作为那种以其存在方式而形成了日常的相互共存的东西,常人就构成了我们在原本的意义上称之为公众性(Öffentlichkeit)的东西。这就意味着:世界总是已经源本地作为共同的世界而得到了给出。而这里的情形又并非如此:一方面首先有了个别的主体,也就是有了总是具有其本己的世界的主体,而后才产生这样一个课题:基于某种约定而将每个人的各自不同的寰世拢集到一起,并以此为着眼点去酌定人们怎样拥有一个共同的世界。当哲学家们追问交互主体的世界是如何构成的之时,他们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设想事情的。我们说:那首先被给予的东西,就是属于常人的共同的世界,也就是此在所沉浸于其中的世界(而当此之际,此在却又并没有达致它自身),是此在在不必达致它自己的情况下也能够不断融身于其中的世界。
我们已经听到:此在首先不是按本己的方式生活。本己的世界和本己的此在首先和通常恰好是最为遥远的,而那最为邻近的东西正好就是人们共同处于其中的世界;只有从出于这一世界,人们才能够或多或少真切地顺应自己的世界。这一共同的世界,这一首先出现的,且为所有生成中的此在所首需顺应的世界,作为公共的世界就驾驭着对于世界和此在的解释。这个公共的世界预先(向人们)提出了它的主张和要求,它正好驻留于一切事情之中,不过这并不是基于与世界和此在的一种原初的存在干系,不是因为它对世界和此在具有一种特别的和真切的知识,相反,这恰好是基于一种议论着一切的不专精“于事”,基于一种对所有的水平高低与货色真假的茫然无察。公众无处不在,而又总是已然从所有的地方脱身溜走。正是由于它无处不在并规定着对此在的解释,它就已然(为人们)作出了所有的选择和决定。只消此在是在常人中生成的、是从常人出发而成为其自身,那么公众就从此在那里夺走了他的选择、他的判断的形成和他的价值评价,它取消了属于此在的己任。常人取走了此在的“去存在”并把一切责任揽向自身,这样此在作为公众和常人就越是不必为任何事负责,因为需要负责的人实在未曾当场出现;而这是由于:常人正好就是既属于所有人又并非任何某人的那个人,对于常人的存在,我们总是可以说:它从来就不是任何的某人。那些在我们的此在之中通常所发生的事情,实际上都是出自那种我们只能说“不是任何的某个人”的存在。
这样,在公众那里就显示出了常人的更进一步的具有构成作用的存在方式,这就是说:常人卸除了每个人的本己的此在。只要就轻(Leichtnehmen)与轻省(Leichtmachen)的倾向存在于此在本身之中,那么,这一出自作为共在的此在而形成的对存在的卸除(Seinsentlastung)就将迁就(entgegenkommen)于此在。就在公众以其对存在的卸除迁就于此在之际,公众得以维持其顽强的统治;每个人都是他人但没有一个人是其自身。常人——作为关于“谁是日常的此在”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无人(Nimand),在公共的相互共存中,所有的此在都出自其自身而已经把自己交付给了这个作为无人的常人。
但现在有待于以现象学方式看到的是:我们已经从各个方面大略地加以揭示的这个“无人”,实际上并非就是无其人。常人是此在本身作为在世界中的共在所具有的一种无可反驳的、可予以彰显的现象。人们不可以说:因为不存在对常人加以表达的范畴,或者因为人们认为,只有例如像椅子那样的东西是存在的,所以常人原本就是无其人。毋宁说,存在概念本身倒是必须以这一无可反驳的现象为据加以调适。常人并不是无其人,但也并非就是那种我所能看见、把捉与衡量的世界上的物事;这一常人越是公开,它就越是无可把捉,它就越不是无其人。常人不可能是无其人,因为它恰好就构成了日常状态中的向来属己的此在所是的那个“谁”。
这一必须被看作在某种意义上“最实在的主体”的常人,这个必须被看作对此在而言是存在着的常人,它所具有的现象上的结构清楚地显明:此在所是的那个本来的存在者、此在所是的那个“谁”,不是任何物也不是什么世界上的东西,毋宁说,它本身只是(此在的)一种去存在的方式。如果我们从现象上去探究这里的实情,那么我们所碰到的就不是一个存在者,而是碰到此在(就此在是以这一特定的方式存在着的而言)。而由此重又表明:我们用“此在”这一存在表达来标识我们自身所是的存在者,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从现象上看,常人所包含的这一实情不允许我们对一种似乎就是此在的存在者发问。甚至那种向一个“自我”、向一个隔断了所有物性的“自我极”的回归,也仍然是对一种教条的和(在坏的意义上的)朴素的此在解释的一种让步,此解释把一种主体之物设为此在的基础而由此就必定依然将此在看作“自我之物”和“人格之物”。但是另一方面,“自我”和“自身”也不是一种次生现象(Epiphänomen),就是说不是此在的一种特定的存在局面所导致的某种结果性的积淀(Niederschlag)。“自我”、“自身”无非就是这样的一种存在本身之“谁”:这一存在作为常人而具有“自我”这种存在可能性本身。至于此在能够通常和首先不是作为其自身而存在,而是融混于常人之中,这个现象上的发现同时也向我们表明:此在的存在还有待于在它的可能的去成为它自身的存在方式中加以寻求。
即使我们对这个谁仅仅进行一种追问,这种追问也已然与自然语言所具有的趋势相符而轻易地就会隐含一种有关现成可见之物的问题含义,似乎在某种意义上此在就是在这一存在者里面生发出来的。(有鉴于此)现在我们就更加紧迫地需要复归于现象学式的研究了——在语词之前,在表述之前,永远总是现象第一,而后才是概念!现在,在关于常人的现象发现之基础上,我们必须保持以此在的原本性、以此在所能够成为的自身为定准的取向,以此,尽管此在事实上没有摆脱相互共存,相反这一相互共存作为共在依然在此在中起着构成作用,然而此在还是成为了它自身。
现在,借助这样一种固有的存在方式——此存在方式把常人的日常状态描画为操持性的共同融身于世界之中,此在的一种日常的自我解释的方式也就预先得到了规定。由于此在首先是在世界中与其自身际会的,而公众本身则是根据共同操持所及的世界来规定此在的目标和观点的,因而所有的那些此在首先为其自身而形成的概念与表达也许就也要着眼于此在所融身于其中的世界而加以赢获。这一在语言史中可以完全予以指明的实情,却并不意味着(如像人们所设想的那样):语言首先只是指向质料性的事物的,而所谓“原始的”语言在某种意义上就几乎还没有超越对质料性的物体形质的理解。这种看法完全是对言说和自我解说的一种错误的解释。如同我们还有待于看到的那样,语言和言说本身就属于作为在-世界-中-存在和相互共存的此在,我们还将看到,在这个基础上,那些确定的、此在出自自身而形成的关于此在的自我阐发、那些确定的概念是如何必然地得到预先规定的,但人们却又不能够说,这些概念就是原始的。如果我们记起了“常人方式的相互共存”和“融身于世界之中”这样的现象结构,那么面对这一实情我们就再也不会有什么迷惑了:只要此在是明确地意指着自身和道说着自身的,那么它就运用了本身固有的意义和意义解释。
威廉·洪堡第一次指出,当某些语言要说“我”的时候,它是通过“(在)这里”这个词来把捉这一有待表达的“我”即此在本身的,以致“我”所意味的正好就是“(在)这里”;而“你”——他人——就是“(在)此”,而“他”——那并不明确而直接地在场的人——所意味的则是“(在)那里”。如果人们对上述意思从语法上加以陈述,那么就可以说:人称代词——我、你、他——是通过地点副词而得到表达的。但是,也许这个命题已经就是颠倒实情的。那么,“这里”、“此”、“那里”这些表达的原初意义到底何在呢?其中的副词意义是源本的呢?还是其中的代词意义是源本的?关于这个问题,人们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是,一旦人们见出:这些地点副词的意义是通过此在本身而与“我”相关联的,那么这个争论最终就会失去它的基础。这些地点副词自身就具有我们此前称之为对此在本身的指向这样的东西。“这里”、“此”、“那里”不是作为世上物本身之特性的那种实在的关于地点的规定性,而是关于此在的规定。换句话说,“这里”、“此”、“那里”作为“我”、“你”、“他”完全不是地点副词,它们也不是在一种凸显的(zugespitzten)意义上对“我”、“你”和“他”的表达,就好像一些以特别的方式存在着的事物就借助这些表达而在某种意义上得到了意指,毋宁说,它们是一些此在副词并作为此在副词而同时也是代词。这里的情形表明,在如此这般的现象面前,语法简直就是无能为力的。语法范畴并不是针对这样的一些现象而得到裁制的,不是在根本上着眼于这些现象而赢得的,毋宁说,它们是着眼于一种特定的陈述形式,着眼于理论性命题而获得成型的。一切语法范畴都是出自一种特定的语言理论、出自作为命题的逻各斯(Logos)的理论,也就是出自“逻辑学”而生成的。因此,如果人们试图依据这些语法范畴来澄清上面所讨论的一些语法现象,那么在一开始就会陷入困境。(关于上述现象的)适当的探讨途径应该是:人们要退回到这些语法范畴和形式的后面,并尝试根据现象本身而去规定(这些语法范畴和形式的)意义。上述洪堡所曾指出的那种现象(尽管他还没有理解到此一现象所具有的最终的本体论结论)所由之而产生的源头就在于:当此在(我们曾经将一种原初的空间性归属于它)谈论自己本身的时候,它首先依循它所处身其中的地方而进行着谈论。在日常的自我道说中,此在是依循空间性而进行谈论的,而这里的空间性就当被看作前面所指出的那种属于之中-在的有所去远的定向。人们必须看到,恰如“我”、“你”和“他”的意义一样,“这里”、“此”和“那里”的意义也是非常困难而又复杂的。只有当人们通过之中-在来规定此在本身,直至人们看到:相互共存的平均化方式,同时也就是那规定着在-世界-中-存在的方式是如何以其固有的方式依据空间性而自我道说着——只有在这时,才能够将原本的现象成功地加以显示。如果认为,上述的那种表达方式是一种落后语言的标志,它们所指向的还是空间和Matrix(基质)而不是精神性的“我”,那么这种看法在根本上就是错误的。难道“这里”、“此”和“那里”比起“我”来是更非精神性的和更少奥秘性的吗?只要人们不是因为把空间性(Räumlichkeit)与自然科学的那种特出的空间(Raum)看齐而阻断了他们对此在的理解,那么上述表达方式实际上难道不是对此在本身的一种更切合的表达吗?
〔1〕参见J.格里姆:《小文集》,第七卷,第247 页。
〔2〕R.阿芬那留斯:《人的世界概念》,莱比锡,1891 年,第三版,1921 年。
〔3〕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51 条原理,第24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4〕同上。
〔5〕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51 条原理,第24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6〕同上。
〔7〕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51 条原理,第24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8〕同上,第52 条原理,第25 页。
〔9〕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52 条原理,第25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10〕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53 条原理,第25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11〕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53 条原理,第25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12〕同上。
〔13〕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63 条原理,第31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14〕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一卷,第64 条原理,第31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15〕同上,第65 条原理,第32 页。
〔16〕同上。
〔17〕同上。
〔18〕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二卷,第3 条原理,第41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19〕同上,第41 页以下。
〔20〕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二卷,第3 条原理,第41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21〕同上,第42 页以下。
〔22〕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二卷,第3 条原理,第42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23〕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二卷,第64 条原理,第78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24〕笛卡儿:《哲学原理》,第二卷,第64 条原理,第78 页以下。C.亚当和P.坦列瑞版,第八卷。
〔25〕同上。
〔26〕恩斯特·卡西尔:《象征形式的哲学》,柏林,1923 年。
〔27〕W.狄尔泰:“为解答关于外部世界实在性的信念及其合理性根据问题所作的演讲”,《全集》,第一卷,第90 页以下。(https://www.daowen.com)
〔28〕参见柏拉图:《智者篇》,246a,以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A1-6。
〔29〕M.舍勒:《知识的形式与教育》。于1925 年所作的演讲,第47 页注24。编者注:引自M.舍勒,《后期著作集》,M.S.弗恒斯编。伯恩和慕尼黑,1976 年,第112 页,注1 和注2。
〔30〕参见:同上,注25。
〔31〕参见第二十一节,第228 页;a),第228 页以下;特别是b),第232 页以下。
〔32〕I.康德:《何谓在思想中定向?》(1786 年),《著作集(学术版)》,第八卷,第135 页。
〔33〕G.W 莱布尼茨:《数学论文集》。初等数学。普遍原理。第七卷:《数学文集》,C.I.格尔哈德编。1863 年,哈勒版重印本,第18 页。
〔34〕同上。
〔35〕同上。
〔36〕G.W.莱布尼茨:《数学论文集》。初等数学。普遍原理。第七卷:《数学文集》,C.I 格尔哈德编。1863 年,哈勒版重印本,第18 页。
〔37〕同上。
〔38〕同上,第19 页。
〔39〕O.贝克尔:“关于几何学的现象学基础及其物理学应用的演讲”。载于:《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第六卷(1923 年),第385 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