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义务是党员应尽的责任
(一)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现行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并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党章的这种规定顺序,正好与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先于公民义务相反,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摆正了党员的义务规定先于权利规定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党章的性质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等。党章总纲第一段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是先进优秀的模范,必须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加入党组织,享有党员权利。因此,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履行义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在先,履行义务在后。
其次,党员入党条件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员是一种政治身份,而非自然身份,是公民基于政治理想和认同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党章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年龄、身份、思想和行为四项条件。其中,年龄条件要求“年满十八周岁”,即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备自主作出理性选择的能力。身份条件要求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即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思想和行为条件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强调要基于自觉,始于自愿,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在加入党组织后,才享有党员权利。因此,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而宪法的公民权是一种身份权,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法定性、平等性、公平性,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身份等同等享有,任何人或组织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剥夺。在此基础上,为防止宪法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宪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母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先,规定基本义务在后。
最后,党章的发展历程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党的二大至党的六大党章都没有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并把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对于保证当时党内生活的正常开展和党的行动的统一,对于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后,党的八大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十项义务,七项权利;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只规定了党员的义务,没有规定权利;党的十二大至党的二十大党章,均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规定党员权利是为了使党员更好地履行义务,党员履行义务依然是第一位的。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会要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因此,规定党员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使党员更好地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党的整体优势,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应当说,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关系还有一些错误认识。一是有的党员不讲党员义务,只讲公民权利,甚至把公民权利和党员义务割裂和对立起来。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信教不信党,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党员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有的党员把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带入党内,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原则和立场。党员从举起拳头,面向党旗,宣誓加入党组织的那天起,就意味着自愿让渡了部分公民权利,愿意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去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愿在党组织的熔炉中锤炼党性,用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党组织铁的纪律来克服个人主义的自私和狭隘,使自身变得先进和纯洁。通过舍小我成大我、舍小家为国家,保证每一个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共产党员应具有的品格和境界。二是有的党员把党员权利和公民义务对立起来。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享有的权利,是作为党组织的一员而享有的党员权利,而不是法外特权,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员没有任何私利和特权,共产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党员权利,而不是享有组织外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对于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既要履行好公民义务,更要履行好党员义务,讲义务、担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
(二)如何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才能够解决当下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先进思想武器,才能运用它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二是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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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至上,一以贯之
首先,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曾说:“中国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无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最后,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当前特别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取信于民。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保证自己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会议,认真阅读党的文件和党报党刊。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水平,及时纠正自己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行,并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
第二,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指导。共产党员决不能对党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活动,更不能对党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和小集团活动。
第三,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要经常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勇于承认和纠正自己的错误,并诚心诚意地争取和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同志对自己的批评、教育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