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纪律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执业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2.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视为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3.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5.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6.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2.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3.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4.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5.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https://www.daowen.com)
6.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三)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3.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4.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5.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6.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7.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8.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9.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0.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2.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13.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4.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15.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6.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17.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应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四)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1.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2.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3.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