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界定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概念的可行路径

(三)中国界定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概念的可行路径

中国在2018年《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交的立场文件中认为对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概念应加以重视,并积极探索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具体定义。该文件为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概念的确定提供了极具建设性的意见。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定义的确定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技术、法律、伦理等多方面因素,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相关的定义、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逐步加深理解,凝聚共识,避免过早作出结论。[21]目前各国对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定义差异越来越大,增加了专家组讨论的难度。确定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概念的可行路径首先是讨论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基本特征。一是致命性,这意味着足够的有效载荷和手段是致命的。二是自主性,即在执行一项任务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人为的干预和控制。这也是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的核心要素,即在战争中可以自主选择和攻击目标对象,此为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与自动武器系统的本质区别。自主系统可以执行某些任务或功能,无须与人类操作员进行实时交互;而自动武器系统是预先编程的,它们的杀伤能力取决于人类操作员的事先编程。[22]因此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和自动武器系统属于两种不同属性的武器系统。三是不可终止性,这意味着一旦开始就没有办法终止设备。四是滥杀滥伤效应,即该装置不受条件、情况和目标的限制,执行杀伤和致残任务。五是进化性,意味着通过与环境的交互,机器可以自主学习,以超出人类预期的方式扩展其功能和能力。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是被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能力武装过后的机器人,可以通过视觉感知、语音识别、决策和语言之间的翻译进行运行,[23]并根据预先建立的算法自行选择和攻击目标。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是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学习的高级应用,[24]即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笔者认为致命性人工智能武器是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武器,可以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人类干预情况下,采取致命性的方式选择和攻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