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平等原则的要求(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平等原则的要求[1]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的社会群体。在各类特殊群体中,残疾人最为困难、脆弱和易受损害。残疾人的状况以及社会对他们的态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应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依照法律,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特殊困难,给予特别扶助,以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其权利的实现。通过法律援助,保障残疾人行使平等公民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平等原则的要求,是人权保障的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历史性的成就,残疾人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对残疾人的歧视、偏见还不同程度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不少差距,在基本需求方面仍面临相当多的困难和问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诸多障碍。在实现我国跨世纪宏伟目标的过程中,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使他们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与全国人民同行,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帮助。其中法律的保障和帮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发挥很大作用。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对残疾人这个脆弱群体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全社会要发扬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这殷切的希望和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亲切关怀。我相信,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会取得新的进展。(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这是邓朴方同志给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交流会的贺信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