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四、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第一,国家赔偿法在内容上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综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不仅规定了有关国家赔偿的实体性规范,而且也规定了有关国家赔偿的程序性规范,具有明显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的特征。

第二,国家赔偿法在调整方法上是兼用行政法与民法调整方法的法。由于国家赔偿在调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权的行为发生的社会关系时,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因此,这种社会关系需要采用行政法的方式进行调整。而当该种社会关系进行救济时,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平等原则来规范侵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关系,因而国家赔偿法在调整方法上兼具行政法调整方法与民法调整方法的特征。也正是因为如此,有的国家将国家赔偿法归入行政法(如法国),而有的国家将国家赔偿法归入民事特别法(如日本)。[29](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国家赔偿法在体系上是由普通法与特别法共同组成的法。世界各国将国家赔偿法典化,国家赔偿法已经成为了普通法,但是,由于国家权力作用的领域十分广泛,不少国家又在国家赔偿法典之外制定了某些特别领域的国家赔偿法(如冤狱赔偿法),又使国家赔偿法具有特别法性质。因此,国家赔偿法是由普通法与特别法组成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