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主要包括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唆使他人殴打、放纵他人殴打、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侵害人身权行为,以及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违法征收行政用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这两类行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均属国家赔偿范围之列,可以要求国家予以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赔偿范围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看守、监狱管理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有罪并已执行的,殴打、虐待,唆使他人殴打、放纵他人殴打,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伤害、死亡等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公民财产和错误执行罚金、没收等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情形均属于2010年《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

(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要求国家给予赔偿。

概括起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如下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