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含义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具体是指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依法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这一定义,国家赔偿请求人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并受到损失,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别人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害时,除法定代理人之外,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受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决定或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定分为如下情形:
第一,一般情况下,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是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由此可见,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移的。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人的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申请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行政赔偿存在先行处理程序,这就要求受害人先通过行政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只有在先行处理程序不能有效解决赔偿纠纷时,受害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进入诉讼阶段后,受害人就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如果在诉讼中,经过第一审程序,仍然不能有效解决纠纷,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受害人就成为上诉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联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因此,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在一定情况下具有重合性,是合而为一的,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能同时成为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二是二者的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诉讼原告,还是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诉求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1.受害的公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三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
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但按照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但需要受对等原则的限制,因此,受害的公民和外国人,都是行政赔偿请求人。(https://www.daowen.com)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61]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
这里需要注意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要求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受害的公民已经死亡;必须是死亡的公民享有赔偿请求权;继承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为多人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第二,当同一顺序存在多个权利人时,在对外关系上这些权利人是一个整体,共同对应义务人。即一方面,其享有的权利来自债权人,因而不能大于债权人所享有的范围与强度;另一方面,在对内关系上,彼此互为共同共有人。[62]
(3)受害的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63]或者无行为能力人[64]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受害的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两大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谋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
主要有下列社会组织:①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②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③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我国公民或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第一,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二,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是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65]通常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
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
第一,受害的其他组织,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二,受害的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人有权要求赔偿,是赔偿请求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2010年《国家赔偿法》对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即将原来条文中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权利承受人”。这里“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权利承受人”之间的区别是:“权利承受人”的范围比“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范围广泛。“权利承受人”既包括受害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承受其权利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