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程序是保障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保障。行政赔偿程序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含义。狭义上的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称,包括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追偿权的程序。
(二)行政赔偿程序的类型
各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通常都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规定。第一阶段是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即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应当遵守的程序;第二阶段是行政赔偿的司法解决程序,即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
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也与各国的立法规范十分相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行政程序,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先行处理程序。[68]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司法处理程序,即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处理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下图:[69]

(三)行政赔偿程序的分类
1.根据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是否还有其他请求,将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而适用的程序。赔偿请求人采取单独提起方式提起赔偿请求时,其条件是赔偿请求已经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https://www.daowen.com)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而适用的程序。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程序是将两项以上不同的请求一并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合并处理,因此,这两种不同的诉求必须有内在联系,即赔偿请求的损害事实是由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2.根据行政赔偿的不同处理阶段,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处理程序,包括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以及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决定等内容。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
(四)行政赔偿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区别
1.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
由于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所解决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因此法律所设计的赔偿程序也存在较大差别。
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处理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部分组成。原则上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接受赔偿请求、不依法受理、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范围、方式、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判。
民事赔偿程序,是受害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侵权人索赔的程序。受害人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不必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就有权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赔偿纠纷。这里需要注意,民事赔偿程序所解决的只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民事活动时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2.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虽然都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